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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DDD是什麼?歐盟將要求落實「企業永續盡職調查」,適用範圍擴及非歐企業

CSDDD是什麼?歐盟將要求落實「企業永續盡職調查」,適用範圍擴及非歐企業

CSDDD是什麼?台灣做為出口導向經濟體,對於此國際規範不可能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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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歐洲議會表決通過歐盟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簡稱CSDDD、CS3D)。¹生效後,台灣企業想要繼續在歐盟市場做生意、繼續接歐洲客戶的單,就必須照著新規矩來。

CSDDD的通過意味著所謂的「ESG」、「淨零」,乃至於這一兩年部分台灣企業也開始跟進的「人權盡職調查」等,將不能只是空有承諾。

例如,公司必須提出具體有效的措施且定期檢視措施是否有效;必須將視野擴大於公司之外,盤點與回應公司的海外及供應鏈上游中存在的負面影響;必須積極將受影響居民、NGO等利害關係人的聲音納入決策考量;且不能再透過永續報告書揭露邊界的選擇權,來規避難以處理的議題。

若做不到,不僅可能面臨高額罰款和民事責任,更有可能被市場淘汰。

本文將初步簡介CSDDD,並嘗試藉此文提醒政府與立法者,以CSDDD為首的硬法立法趨勢正在國際上快速蔓延開來,台灣做為出口導向經濟體,絕對不可能置身事外。

經濟部應更積極協助與輔導產業跟上國際規範,包含盡速完成《臺灣供應鏈企業尊重人權指引》並公布;政府與立法院亦應盡快啟動硬法立法,真正接軌國際,並實踐台灣以人權立國的承諾。

2027年將有第一波企業受規範

歐洲議會正式通過後,接著將由歐盟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進行簽署與公告。目前預計在五月底進行,公告20天後即正式生效。不過,由於CSDDD是一個指令(Directive),而非法規(Regulation),因此歐盟成員國仍需要將指令轉化為國內法律,才會開始產生實質效果。CSDDD生效後,歐盟成員國有兩年的時間將CSDDD轉化為國內法。在此之後,將分三階段適用:

(一)2027年:員工人數5千名以上且全球淨營業額達到15億歐元的歐盟企業,及歐盟淨營業額達到15億歐元的非歐盟企業;
(二)2028年:員工人數3千名以上且全球淨營業額達到9億歐元的歐盟企業,及歐盟淨營業額達到9億歐元的非歐盟企業;
(三)2029年:員工人數1千名以上且全球淨營業額達到4.5億歐元的歐盟企業,及歐盟淨營業額達到4.5億歐元的非歐盟企業。

CSDDD生效後,歐盟成員國有兩年的時間將CSDDD轉化為國內法。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適用範圍包含非歐盟企業,初估首波達5300家公司

CSDDD之所以受到全球關注,不僅因為它是第一部將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強制化的區域性立法,更因為其影響範圍擴其全世界。

首先,它的直接適用範圍即包含歐盟企業及非歐盟企業,換言之,超大型台灣企業將會被直接規範到。

(一)歐盟企業:員工人數1千人以上(兼職員工以全職員工計算),且全球淨營業額超過 4.5 億歐元;
(二)非歐盟企業:於歐盟境內產生的年淨營業額超過4.5億歐元,沒有員工人數門檻。

值得注意的是,CSDDD巧妙地將企業集團也列入規範:無論是歐盟企業或非歐盟企業,若一公司本身未達到上述員工人數或淨營業額的門檻,但該公司是一企業集團的最終母公司,則只要該集團整體來算有符合上述門檻,則該公司亦為適用主體。

目前歐洲民間團體初估將約有5,300家歐盟與非歐盟企業直接規範。上述門檻也將在指令生效後第六年進行檢視,確認修正之必要,並在那之後每三年檢視一次。

CSDDD盡職調查範圍到哪?

「到底要D誰、D什麼?」這是在與業界接觸時常遇到的問題。(編按:D為Due Diligence之縮寫,指盡職調查)

首先,D誰?在CSDDD的框架下,企業須執行盡職調查的範疇除公司本身及子公司外,還有其「活動鏈」(chain of activities)中商業夥伴之營運。

針對前兩個,公司應調查「公司本身」及「子公司」的部分,很好理解,也是目前台灣企業大多有能力也已經做到的。但超出上述範圍後,就進入目前大家相對不熟悉的深水區:存在「商業夥伴」或「供應商」這類母公司看似較無百分之百控制權的領域。

在這個超出「公司本身與子公司」的領域中,CSDDD抓了一個區塊,稱之為「活動鏈」(chain of activities),並將其認定為公司一定要調查、不調查可能受處罰的範圍。但活動鏈是什麼?這是CSDDD創造的全新概念,它的範疇大於台灣較常聽到的供應鏈(supply chain),但又小於價值鏈(value chain)。

一般來說,供應鏈指的是產品上游,以手機為例,則包含手機組合商、手機零件製造商,一路回推到零件所需礦物之開採與冶煉。而價值鏈則該產品的完整生命週期及所有相關服務,如手機零售商、回收商、廢棄物處理、礦場的投資人、銀行等等。

CSDDD則折衷的選擇了「活動鏈」,僅包含公司上游商業夥伴的營運及部分下游夥伴的部分商業行為,如產品的分銷、運輸和貯存。此限制背離國際指標文獻如UNGPs、OECD多國籍企業指導綱領要求企業對整個價值鏈進行調查之規範,是CSDDD立法過程中多方角力與妥協後的結果。

在CSDDD的框架中,調查的範疇除企業公司本身及子公司外,還有其「活動鏈」中商業夥伴之營運。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三份清單明定何謂「負面的」人權與環境影響

釐清公司應進行盡職調查的範疇後,接著公司必須釐清的是,要檢視範疇內有些負面人權與環境影響。

(一)人權

針對人權的部分,CSDDD提出兩個清單,其一為16項具體不得侵害之權利,若企業侵害該16項權利,則構成CSDDD所稱之負面人權影響。

十六項權利皆受國際普遍肯認、且列在國際人權公約之中:

  • 如生命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
  • 不受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待遇的權利(《公政公約》第7條)、
  • 享有公正且有利的工作條件的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11條)、
  • 禁止使用童工(《國際勞工組織第182號最惡劣形態童工公約》第3條)、
  • 禁止強迫勞動(《國際勞工組織第29號禁止強迫勞動公約》第2(1)條)等。

其二清單,CSDDD列出十一項項國際人權公約,除台灣已國內法化的《公政公約》、《經社文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外,另有國際勞工組織的八大核心公約。

CSDDD規定,企業除不得侵害清單一中的具體權利外,亦不得侵害沒有列在清單一、但為清單二中公約所保障的權利。

(二)環境

針對環境的部分,CSDDD則另列第三份清單,其中包含16項禁止事項與義務。同樣的,上述事項皆以國際肯認的環境公約為基礎,如生物多樣性公約、斯德哥爾摩公約、水俁公約、鹿特丹公約、蒙特婁議定書、巴塞爾公約、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濕地公約等。

值得注意的是,CSDDD一別過往人權與環境明確切分的作法,將人權與環境做了明確的連結:人權清單一第15項要求企業不得造成任何可測量的環境惡化(environmental degradation),如有害的土壤變化、水或空氣污染、有害排放物、過度用水、土地惡化,或對自然資源的其他影響,如去森林化等,且上述環境改變會對保存和生產食物的自然基礎造成實質損害、或剝奪一個人獲得安全和乾淨飲用水的權利、或讓人難以近用或毀壞衛生設施、或損害一個人的健康、安全、及正常使用土地的權利、或對會影響人類福祉的生態系統造成實質負面影響。

另外,CSDDD也要求企業氣候轉型計畫必須具體且有科學證據。如第22條要求企業制定並實施氣候轉型計畫,該計畫的目的在於確保公司的商業模式和營運策略符合《巴黎協定》全球升溫1.5°C以內的規定。

企業必須每年更新其轉型計畫,並說明公司就設定的減碳目標取得之進展。該計畫至少需包含以下四點:

(一)根據科學證據設定的2030減碳目標以及2030至2050年間每五年目標;
(二)具體描述已確定的減碳措施,如產品和服務的改變、新技術的運用等; 
(三)說明並量化支持該氣候轉型計畫之實施的投資與資金;
(四)說明公司中負責執行、管理和監督該轉型計畫的單位。

如何回應負面影響?CSDDD規範九大調查後義務

上述D誰、D什麼,都還在盡職調查中「辨識與評估」的階段。當公司真正認識自己的商品與服務對人權與環境的影響後,CSDDD要求公司付諸行動,透過權責及具體流程的建立與落實,來回應負面影響。

公司必須至少做到以下幾點,才算符合CSDDD規定:

(一)制定盡職調查政策,且制定過程必須諮詢和員工及其代表,並將盡職調查與風險管理系統納入所有相關的公司政策中(第7條);
(二)辨識和評估負面人權和環境影響,包含已經發生和未來可能發生者(第8條);
(三)預防和減緩可能發生的負面影響、終止和最大程度降低已經發生的負面影響(第10、11條);
(四)對已經發生的負面影響提供救濟(第12條);
(五)讓利害關係人進行有意義地參與(第13條);
(六)建立和維護通知機制和投訴程序(第14條);
(七)監測公司盡職調查政策是否有效(第15條);
(八)公開說明公司的盡職調查政策、採取之措施等等(第16條);
(九)制定並落實氣候轉型計劃(第22條)

更嚴謹的「利害關係人溝通」

利害關係人溝通一詞對台灣大眾來說並不陌生,目前台灣企業在制定永續報告書時,亦會進行利害關係人溝通,但企業多將諮詢對象著重在公司股東、投資人,針對較無主動發聲管道的社區居民和勞工多採單方面發問卷的方式,且往往只在辨識重大性議題時進行利害關係人溝通。CSDDD則相對強調利害關係人獲得資訊的權利與溝通的持續性。

首先,CSDDD定義「利害關係人」為:公司的員工、其子公司的員工、工會和勞工代表、消費者;以及其他個人、團體、社區或實體,其權利或利益可能受到該公司、其子公司和其商業夥伴的產品、服務和營運影響者。這包含公司的商業夥伴的員工、工會和勞工代表、國家人權和環境機構、民間組織,以及這些個人、團體、社區或實體的法律代表。

為確保諮詢的有效性與透明度,CSDDD要求利害關係人溝通更嚴謹。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在資訊透明上,它要求企業在進行利害關係人溝通時,提供利害關係人「完整」的相關資訊,以確保諮詢的有效性與透明度。另外,利害關係人有權利要求公司提供更多相關資訊,而公司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以適當且容易理解的形式提供資訊。倘若公司拒絕提供利害關係人所請求的資訊,則公司必須用文字明確說明拒絕提供的理由。

針對溝通的持續性,CSDDD要求利害關係人溝通應至少在以下五個環節發生:

(一)蒐集資訊以辨識、評估、與選擇應優先處理的負面影響時;
(二)在設計預防與矯正計畫以預防負面影響發生及矯正已發生的負面影響時;
(三)在決定是否要終止或暫停一段商業關係時;
(四)在採取適當救濟措施時;
(五)在制定量性和質性指標以監測公司採取的措施是否有效時。

其實CSDDD在此背離了國際指標性文獻對於利害關係人溝通的要求,因國際標準要求利害關係人溝通應貫穿整個盡職調查流程,但CSDDD只點名了上述五個環節。這也是多方角力與談判後的結果。

未落實盡職調查,最高可罰全球淨營業額5%

在CSDDD的框架下,企業若未依法落實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則有可能有行政責任,最高可罰全球淨營業額5%。若企業「故意或過失地(intentionally or negligently)」未能防止和減輕負面影響、或終止並最小化影響,進而導致損害,則將面臨民事責任。

可惜的是,CSDDD將氣候轉型義務排除於民事責任之外。因此,民間組織與受影響者若要根據上述氣候變遷條款(第22條)尋求救濟,則只能循行政途徑問責企業。

不過,這不代表民間組織與受影響者絕對無法透過司法管道要求企業積極減碳與因應氣候變遷。這是因為氣候變遷深刻影響人權,包含生命權、適足生活權、居住權、自決權(self-determination)、文化與發展權、享有乾淨、健康、永續環境之權利等,這都是CSDDD所規範企業不得侵害之權利。

若受影響者能夠建立氣候變遷與其所受之侵害之關係,則仍有機會透過CSDDD規範的一般性盡職調查義務,要求企業減碳或轉型,以預防、減緩、終止或最小化其對人權和環境的影響。此管道雖相對間接,但仍有突破之機會。

【註解1】 European Parliament, 24 April 2014, Due diligence: MEPs adopt rules for firms on human rights and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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