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團發布《2026永續金融追蹤報告》,檢視國內52檔ESG或永續主題基金,發現至少7檔持有燃煤排碳大戶。環團指出,現行制度從ESG基金審查、議合到永續金融評鑑皆存在漏洞,且過度專注程序面,導致資金未能有效引導企業轉型,甚至有漂綠之嫌,呼籲金管會補強審查與評鑑機制。
除了法規與供應鏈要求,資金端的引導也是企業能否加速減碳的關鍵。然而,隨著市場上的ESG、永續金融商品愈來愈多,這些標榜永續的資金又是否真正流向符合永續條件、或正在落實轉型的企業?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及環境法律人協會9月16日發布《2026永續金融追蹤報告》,檢視國內52檔ESG或永續主題基金。報告發現,2025年第4季至2026年第2季,至少有7檔標榜ESG的基金持有燃煤排碳大戶,其中2檔更納入全台碳排放量及用煤量最高的台塑化,而其主要燃煤設備至今仍無明確的退場時程。
永續基金檢視應從「程序導向」轉向「成果導向」
環團指出,永續金融的核心目的,在於透過金融機構的資金配置,引導企業朝低碳轉型;然而,從ESG基金審查到永續金融評鑑,現行制度仍無法有效檢驗資金是否真正流向具體的減碳與轉型行動,反而出現ESG永續基金投資高碳排、高用煤、高污染企業的情況。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副秘書長曾虹文警告,當金融商品的「永續宣稱」與「實際投資」出現落差,就是永續金融必須防範的漂綠風險。
對此,環團呼籲金管會,應要求永續基金將企業實際排放、用煤情形及轉型表現納入投資判斷,並從目前偏重制度建置與資訊揭露的「程序導向」,進一步轉向檢視減碳、減煤及轉型成果的「成果導向」,讓資金配置真正反映企業的永續表現,發揮金融引導產業轉型的作用。

環團警告,若永續金融制度設計有缺失,恐面臨漂綠風險。綠色公民行動聯盟/提供
高污染、高碳燃煤企業為什麼可以進入 ESG 基金?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張趙指出,高碳排企業能進入 ESG 基金投資池甚至獲得永續評鑑肯定,主因在於現行制度過度偏重制度建置與資訊揭露,忽視實質減碳與轉型成效,導致從指數編製篩選、投信的指數選擇、金管會審查,到投資後議合,沒一道關卡能有效把關。
張趙表示,從第一關的指數篩選開始,部分永續指數的評分權重偏重公司治理與管理機制,對企業實際排放量、燃煤使用及減碳進程的要求相對不足。
他以元大臺灣ESG永續ETF(00850)追蹤的臺灣永續指數為例,環境、社會與治理指標的權重配置中,治理面占比較高;此外,指數也未將台灣製造業常見的「製程用煤」納入明確的排除或降權機制,使台塑化等高碳排企業仍能取得永續指數成分股資格,並被多檔基金持有。
其次,投信業者在商品設計上,也未主動選擇更嚴格的低碳標準,或是與指數編製者研議更符合商品永續宣稱的篩選方式。
在主管機關監理方面,張趙指出,金管會僅審查基金是否「如實執行申報策略」,缺乏統一的實質永續投資門檻;現行制度也不要求對重大高碳持股公開議合目標、期限與未達標處置等實質內容,反而過度強調是否建立及執行盡職治理制度。他說,高碳企業並非不能投資,但金融公司有義務說明高碳持股為何符合基金的永續目標,並促進其轉型。

環團指出,現有針對ESG基金共有四道審查機制,但每一道都存在缺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提供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柯乾庸也指出,永續金融評鑑同樣偏重制度與揭露,未充分檢驗永續政策是否真正改變投融資決策。以範疇三投融資碳排為例,現行制度雖要求掌握客戶資訊及訂定減量目標,卻未要求具體辨識高碳產業與重大排放企業,使得金融機構缺乏動力去辨識需要投入資源管理的排放部位。
關鍵的「議合」手段,在評鑑中也多以件數及程序為主,未具體檢驗金融機構是否要求高碳企業減碳、汰煤或增加轉型資本支出,以及這些要求是否真正促成企業轉型。換言之,現行制度較能確認金融機構「有沒有做」,卻難以判斷「做得是否有效」。
永續金融需串接制度規範鏈,讓企業轉型表現影響資金決策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簡凱倫表示,永續金融的目的並非將高碳產業排除在金融市場之外,而是讓資金進入後,透過明確的轉型目標、期程與制度要求,促使企業實質改變。
他指出,台灣並非沒有相關制度,包括ESG基金揭露規範、《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金融業減碳目標設定與策略規劃指引》及《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等,已分別從投資揭露、永續活動認定、減碳目標及防漂綠等面向建立制度雛形。
問題在於,這些機制目前仍分散於不同環節,從永續指數、投信商品設計、基金監理到投資後議合,缺乏有效銜接,企業實際的排放、燃煤及轉型表現,也未必能一路影響投資資格與資金配置。
因此,關鍵不只是制度是否具有強制性,而是能否將既有機制串成具有明確要求與後果的「規範鏈」,讓資訊揭露進一步轉化為投資決策與實質轉型成果。
簡凱倫進一步建議,可從金融商品名稱與永續宣稱著手,將「永續」、「環境」、「低碳」、「淨零」、「轉型」等用語進一步區分,並分別設定投資比例、排除標準、轉型期程及未達標後果。
國際上,英國FCA的永續揭露與投資標籤制度(SDR)已區分不同永續投資策略;歐盟ESMA的基金命名指引則依不同永續用語設定投資門檻與排除條件,均可作為台灣完善制度的參考。

環團提出四大訴求呼籲改善永續金融制度。/綠色公民行動聯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