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抵換市場以「碳權額度」(carbon credit)作為交易對象,然而,碳權並非實體商品,相關法律規範也較為薄弱,作為一新興市場,相關制度與配套措施也尚有許多調整空間。隨著市場蓬勃發展,部分有心人士也開始利用碳交易市場從事不法行為。
為提醒社會大眾注意碳交易市場潛在的交易風險與法律問題,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早在2014年便出版《Guide to Carbon Trading Crime》,列出進行碳交易時可能發生的的幾種金融犯罪。
報告雖然已經過了一段時間,還是很有參考價值。本文綜整該報告的重點,加上一些近年案例,為大家整裡碳交易市場中潛在的金融犯罪型態。
1. 資料造假
以碳市場中發展最久的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CDM)為例,CDM計算碳權的方式是計算一個減碳專案貢獻的減碳量。有心人士會誇大減碳專案的原始碳排量或計劃減碳量,為專案的碳權灌水,再銷售經過灌水的碳權額度以賺取更多利益。
此類風險多發生於缺乏資料盤查或監測能力的發展中國家。為避免碳權灌水的風險,CDM主管機關要求減碳專案須經第三方機構確證(Validation)與查證(Verification),且這些第三方機構必須是CDM認證的「指定營運實體(Designated Operation Entities, DOEs)」。然而,部分DOEs也可能陷入收受賄賂的風險,造成其獨立性面臨疑慮。
在總量管制與交易的市場中,也可能有資料造假的問題,例如中國環境生態部於今年3月公布的碳排放報告數據作假典型問題案例。內容指出,部分發電業者提交的碳排放資料皆經過偽造。發電業者的碳排放資料會委託顧問公司檢驗數據與撰寫報告,但部分顧問公司與檢驗機構被指出涉嫌查驗程序違法,內容包含偽造或竄改檢驗報告、檢驗程序不合法規,甚至做出與事實相違的檢驗結論。

多數的報告偽造皆發生於燃煤發電廠。燃煤發電廠產生的碳排放量是統計燃煤總量,再乘上排放係數後而得。發電業者平日營運時使用的是碳排放係數較高、成本較低的煤;當企業要進行查核並編纂碳排放報告時,顧問公司便指使發電業者送出碳排放量較低的煤樣本,以偽造出碳排放表現良好的報告書。
同樣問題也可能發生於已發展國家。今年5月,澳洲掀起一陣有關碳抵換方案的爭論。根據澳洲國立大學助理教授Andrew Macintosh指出,已核發的澳洲碳權單位(ACCUs、代表1公噸的減碳額度)中有將近八成的碳權額度不具外加性。
例如,目前已有超過價值200萬美元的碳權額度投入新南威爾斯州與昆士蘭州的森林保護,比例超過此兩行政區碳權額度總和的一半,但是兩州的森林面積實際上卻歷年減少,種種分析結果引起了社會各界對於ACCUs真實性的討論。
2.不存在的碳權與龐式騙局
碳權或是綠能交易也可能形成「龐氏騙局(Ponzi Scheme)」,因為是相對新興的市場,消費者掌握的資訊寥寥無幾。
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犯罪者捏造「高投資報酬率、低風險」的投資專案,在專案初期吸引投資人加入,前期加入市場的投資人所獲得的報酬是來自後期投資人投入的金錢,一旦沒有後續資金流入,整場投資計劃便會化為幻影,投資人因此血本無歸。

今年1月,台灣發生第一起銷售不存在的碳權的詐騙案。主嫌虛構「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吸引對碳權不甚熟悉的民眾投入碳權交易。主嫌會向被害人核發偽造的碳權憑證,煞有其事的證明,使得被害人信以為真,數名被害人合計共遭詐騙超過千萬新台幣,日前已經被法院重判多年刑期。
在碳市場中,企業通常不會親自執行減碳專案,而是向其他開發商或金融機構購買碳權,再認列為自身的減碳成果。然而,這交易過程也衍伸出了其他風險:所有者可能將同一減碳專案的碳權額度銷售予不同對象,因而產生「重複認定」(double-booking)的疑慮。
整體說來,碳權並非有形的商品,其所有權僅能倚靠政府或相關機構核發的註冊證明做為證據,有心人士可透過偽造文書,向他人販售不存在的碳權額度。
此外,許多碳權交易是自願性市場,政府主管機關無法掌握註冊在案的碳權額度,讓犯罪行為也難以被發現與監管。
類似龐氏騙局也可能出現在綠能投資,在2018年,美國DC太陽能(DC Solar Solutions Inc.)看準民眾對綠色投資的需求,以「移動式太陽能發電機(Mobile Solar Generators, MSGs)」的銷售作為詐騙手段。MSGs是一項為偏鄉地區的電信塔台與照明設備提供緊急用電的設備服務,因其環境友善並注重永續發展的商品特色受到許多投資人青睞。
DC太陽能發展了一套商業循環:投資人向DC太陽能購買MSGs設備,再將設備回租給DC太陽能。DC太陽能接著將MSGs設備承租給第三方機構,並將租金收入的一部份回饋給投資人。
然而,在整個商業循環中並不存在所謂的「第三方機構」。DC太陽能給予投資人的回饋金實際上是由其他投資人的花費所支付,這龐式騙局在2011年至2018年間一共騙取高達10億美元的不當獲利,該主嫌Paulette Carpoff日前已認罪且被判處11年刑期。
3. 以錯誤資訊誤導消費者
開發商以虛構的碳權專案誆騙消費者大量金錢的行為惹來非議。另一方面,若企業過度誇大自身的減碳成果,恐怕也會引來法律問題。
今年5月,荷蘭航空業龍頭「荷蘭皇家航空公司(KLM Royal Dutch Airlines, KLM)」成為荷蘭第一間因「漂綠」疑慮進入司法程序的航空公司。

KLM向客戶行銷「CO2Zero」飛行方案,宣稱KLM會將CO2Zero的營業獲利用於包含去沙漠化與購買生質燃料在內的減碳專案。然而,荷蘭環保團體Fossielvrij NL揭露,CO2Zero實際上對減碳並無幫助,KLM的宣傳文案已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Fossielvrij NL已打算針對《歐盟不公平商業行為規範(Unfair Consumer Practices Directive)》向KLM提出告訴。
4. 鑽法規漏洞,包括洗錢、交易或稅務詐欺
各國碳交易法規政策的效力僅限於司法管轄區內,對於跨國碳交易缺乏約束力。因此,越來越多企業選擇在碳交易法規較寬鬆的司法管轄區進行註冊,遊走於法律漏洞間,賺取不當獲利。
舉例來說,犯罪者利用歐盟境內銷售的財貨與服務皆須被課徵歐盟增值稅(Value Added Tax, VAT)的規定,先自免徵VAT的國家購買碳權,將售價加上增值稅額並出售給歐盟境內的買方,而後犯罪者將本應繳交給政府的增值稅額占為己有,而後就此銷聲匿跡。
這犯罪方式早在2009年已有先例。犯罪者於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Emission Trading System, ETS)註冊並開始進口碳權,將碳權加上增值稅金額後轉賣給消費者。因增值稅是向銷貨人索取,故犯罪者最初進口碳權時無須繳交稅額。待碳權被轉賣給消費者後,犯罪者並沒有繳交增值稅額,而是直接捲款潛逃,形成金融犯罪。犯罪者甚至可能發展成縝密的組織犯罪,在不同歐盟國家間互相轉賣碳權,藉此重複賺取增值稅額。
類似案件也發生於再生能源憑證,在2019年間,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is Majesty's Revenue and Customs, HMRC)破獲一起增值稅詐騙。犯罪者從其他歐盟國家購買再生能源憑證,以免稅形式進口至英國,再銷售給英國國內的消費者並向其索取增值稅。然而,犯罪者在交易完成後便消失得無影無蹤,並未向稅務海關總署繳納增值稅,因而造成HMRC財物損失。
相關增值稅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每年都有數十億的歐元因此蒸發,碳權金融犯罪日益猖狂,使得HMRC考慮將增值稅改為「反向稽徵機制(Reverse-Charge Mechanism)」,向消費者索取增值稅額。(註:反向稽徵機制(Reverse-Charge Mechanism):當境外銷貨人出口產品至購買人所在國家,且銷貨人在當地無固定營運場所時,政府本應向銷貨人課徵稅賦。但為了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因而改向當地的購買人課稅。)
5. 碳權駭客與資訊攻擊
京都議定書過後,許多國家建置了碳交易登記系統以追蹤碳權的去向。若註冊系統暴露於高風險的網路環境下,碳交易市場與系統可能會受到駭客攻擊,造成碳權失竊。
儘管經註冊後,每個碳權額度都有專屬編號可供管理者追蹤,但在實際監測上仍有相當難度。再者,若失竊的碳權額度是跨國交易的項目,其追蹤管理更是難上加難。
犯罪者也可能透過網路釣魚方式,竊取使用者在碳交易系統的帳號密碼,登入使用者的帳號進行碳權轉賣。

2010年,德國發生一起碳交易網路釣魚事件。受害者收到經犯罪者偽造的電子信件,聲稱受害者的碳交易註冊系統面臨資安問題,要求其重新登錄以確認身分。受害者登入偽造的註冊系統,使犯罪者得以使用其個人資訊進行碳權的移轉與買賣。當時共有6間企業為網路釣魚所害,約25萬單位、市值近300萬歐元的碳權額度從此失竊。
別讓環境永續成為犯罪的外包裝
2050淨零碳排走上台灣政治議程,對於碳權與碳交易市場的討論也與日俱增,雖然大家常對相關市場有著一種「做好事」的想像,但究其本質,碳權還是一種金融商品,且是一種還不甚成熟、資訊相對不透明的商品。也因此,各種金融市場中的風險所在多有。
依照目前台灣相關法規,企業並沒有購買碳權的強制性需求,多數交易落在自願性市場,很多處於法律的灰色地帶,輔以相關「全民瘋碳權」等報導,個人或企業都有可能在不熟悉法規制度與市場樣貌的情況下落入圈套。
本文整理碳權交易市場中常見的五種金融犯罪風險類型,旨在提醒謹慎覺察風險避免受騙外,更期望金管會時刻關注這新興市場的發展情況,建置完善的法規政策與市場環境,降低有心人士以環境永續包裝犯罪行為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