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R法制化跟台灣的人權立國有什麼關係?法國實施警戒責任法6周年了,愈來愈多人權法案在各國提出,台灣的迫切任務是什麼?要如何讓企業社會責任的思潮真正發揮力量?
過去這兩年搭著氣候變遷的熱度,ESG一躍而升成為企業界、會計界、乃至於政府部門中的大紅人。要做生意,不能不談ESG。若嘗試以最白話的方式說明,ESG可以理解成金主(如機構投資人、銀行等)希望把錢用在「好的企業」,因此企業在賺錢時,要記得不傷害環境、善待社會(包含員工)、並做好公司治理。
同樣的「善待、回饋社會」的概念,在台灣還有另一個說法,即「企業社會責任」。實務上企業多透過舉辦大型慈善活動、捐助偏鄉兒童上學、蓋醫院等方式履行社會責任。
上述ESG與社會責任,都是為了平衡經濟成長與對環境和社會的傷害所出現的嘗試,尤其是在20世紀末全球化與科技快速發展以來,人們意識到企業活動對環境與社會的影響不再受限於國界、洲界、且其影響力甚至凌駕政府之上或無不及。
然而,從至今仍層出不窮的嚴重環境與人權侵害事件,如遠洋漁業強迫勞動、成衣業勞動剝削、礦業大面積開發與污染環境等可知,上述嘗試並沒有真正發揮作用。

《警戒責任法》:企業責任法制新模型
面對企業侵害持續深化與擴大,而國際社會卻遲遲束手無策的窘境,法國在六年前的今天,為世界開啟了一個新契機:《警戒責任法》。
《警戒責任法》(或譯《預警義務法》),法文名為「Loi de Vigilance」,是全球第一部全面性人權與環境盡職管理法,於2017年7月14日生效。
要了解《警戒責任法》前,要先理解「人權與環境盡職管理(human rights and environmental due diligence, HREDD)」。
「人權與環境盡職管理」源自《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s),它是一段完整且持續進行的程序,讓工商企業實體(包含國營企業、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跨國企業等)透過執行該程序,辨識和評估其本身營運、子公司、供應鏈及商業夥伴,對環境和人權可能造成或已經造成的負面影響,進而採取適當措施以避免、減緩或停止這些負面影響,並對已經造成的影響提供有效救濟。
救濟方式包含金錢賠償、環境恢復等等。此外,在必要時,企業也應配合外部獨立機關如司法單位,進行調查與提供救濟。盡職管理的精神在於充分且有意義的利害關係人溝通、積極預防、並對自己造成或助長的侵害行為負責。
同時,透過雙重救濟管道:
一、要求公司履行盡職管理義務(特別是就未發生或進行中之侵權行為,勒令公司加以預防或停止);
二、要求公司賠償損害(就已造成之損害賠償),賦予司法系統「預防」侵害發生的能力,並試圖透過企業母公司本身對子公司及供應鏈夥伴之決策權及影響力,來掙脫境外管轄權及公司面紗之束縛,以解決上世紀末以來難解的跨國企業侵害問題。
這樣的立法模式突破了21世紀初英美等國以「非財務資訊之強制揭露」回應供應鏈問題的嘗試,如2010年加州《供應鏈透明法》、2015年英國《現代奴役法》等。
上述法律僅處理單一侵害樣態、僅課予公司「揭露」的法律義務,不要求公司廣泛的就所有可能發生的侵害進行盤點,亦無機制監督公司的因應措施是否有效。實務上造成公司政策與現實脫軌,多年來已證明無法有效解決供應鏈問。
催生出《警戒責任法》的契機,是2013年4月24日孟加拉熱那廣場大廈(Rana Plaza)倒坍事件。這起成衣史上最嚴重的工安事件,造成超過1,130人死亡、2,500多人受傷,震驚全球。
當時的孟加拉因勞動成本低、環境法規較寬鬆,吸引全球成衣業前往設廠,而熱那廣場大廈即為工廠聚集熱點之一,供應許多知名歐洲品牌,如義大利United Colors of Benetton、西班牙Mango、法國家樂福自有成衣品牌Tex、法國知名超市Auchan自有成衣品牌InExtenso等。事後調查發現,八層樓高的熱那大廈的第六、七、八層皆為非法違建,且事發前一天工程師已在大樓內發現明顯裂痕並警告樓主索赫爾・熱那(Sohel Rana)與成衣工廠老闆大樓已不安全,然而工廠老闆仍要求工人照常上班,導致大樓倒坍時工人皆在樓中。

此事對歐洲消費者造成直接衝擊,激起法國國內對企業責任法治的再檢視,尤其針對位於民主法治國家的企業母公司,在供應鏈上游發生嚴重人權與環境侵害時,所應扮演的角色及承擔的法律責任。就是在此脈絡下,再經過多年協商與角力,《警戒責任法》油然而生。
《警戒責任法》的要求規範
具體而言,《警戒責任法》第1條規定,大型法國企業應制定警戒計畫,來辨識並預防企業本身與供應鏈中可能對人權、健康安全、及環境所造成的嚴重侵害。
《警戒責任法》還強調,企業不只要制定警戒計畫,還必須有效落實它。此外,企業每年都必須公開揭露其警戒計畫內容,以及計畫執行報告,以供外界檢視。
就計畫內容,《警戒責任法》要求計畫中至少應包含下列五項內容:
- 風險地圖:用以辨識、分析及排序風險;
- 定期評估程序:用以定期評估子公司以及與公司具穩定商業關係的轉包商或供應商的狀況;
- 因應措施:制定適當措施以減緩風險或預防嚴重侵害;
- 預警/警報機制(alert mechanism):用以蒐集潛在或實際風險,此機制之制定應諮詢公司之工會;
- 監測機制:以追蹤公司制定之措施是否落實及其有效性。
在司法救濟面,《警戒責任法》提供兩種救濟類型,依目的不同可分為「要求公司完善警戒計畫並有效落實」及「要求公司賠償損害」。兩類訴訟相互獨立,無因果關係。上述兩類訴訟之主管法院皆為巴黎法院(Tribunal Judiciaire de Paris)。
針對「要求公司完善警戒計畫並有效落實」,《警戒責任法》規定,任何具正當利益者(any person justifying an interest in acting),包含利害關係人、受影響者、民間組織、工會等,若認為公司違反第1條規定義務,如未辨識出重大風險、未制定有效因應措施、未有效落實警戒計畫等,得向公司發出正式通知,要求公司於三個月內調整或改善其警戒計畫。公司若未能三個月內改善,申訴人得請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義務,並在必要時處以金錢罰款。

此類型訴訟通常是針對侵害尚未發生或者正在進行中的個案,且因就當事人適格之認定較為寬鬆,為目前依《警戒責任法》提出訴訟之大宗。
針對「要求公司賠償損害」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規範於《警戒責任法》第2條,若公司違反《警戒責任法》第1條,法院可要求公司賠償那些若公司有履行第1條義務則可避免之損害。
盡職管理立法已成國際趨勢,台灣必須盡快跟上
《警戒責任法》生效六年以來,因部分定義不明確、舉證困難等問題,距離真正達成立法目的還有一段路要走。儘管如此,該法已影響歐洲多國法制,如德國、挪威都陸續通盡職管理法,甚至是歐盟刻正研擬一部更完整、適用非歐盟企業、且通過後將影響全球的《企業永續盡職管理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
這樣的立法模式不僅在歐洲發酵多年,更已逐漸擴散至全球。中南美洲多國、紐澳、乃至於亞洲都有越來越多的立法聲浪,要求各國政府及國會透過類似手法,來處理供應鏈中層出不窮的人權與環境侵害問題。
這樣逐日高漲的立法呼聲,也反映出目前已行之有年的那些嘗試解決此類侵害的手段,如現正夯的ESG指標,並無真正發揮功能。
反觀台灣,台灣在國際半導體、成衣業等供應鏈扮演重要角色,企業影響力深入世界各地;同時,在2050淨零政策下,更將無可迴避的面臨重大產業與社會轉型。無論是本土企業的海外營運及投資、外國企業來台、或是台灣企業於本國營運,對環境和人權的影響都相當深遠且與日俱增。然而與此同時,台灣企業對人權及環境的侵害案例頻傳,而政府部門、司法體系至今仍然沒有有效的政策與法律工具應對。
我們即刻需要討論的已經不是「要不要」跟上這波強制規範企業供應鏈責任的國際立法趨勢了,而是何時跟上才不會失去產業競爭力、以及何時跟上才能真正符合台灣那份得來不易、更應堅持並持續深化的人權價值。
期待政府、國會都加速動作,真正兌現人權立國的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