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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不需要漂綠的碳權交易!為德不卒的碳抵換額度、及垃圾碳權增量抵換額度

台灣不需要漂綠的碳權交易!為德不卒的碳抵換額度、及垃圾碳權增量抵換額度

氣候法修法通過後,我國2050的減量目標從50%提升到100%淨零排放,但目前卻未見相對應的短期規劃。

Karsten Würth on Unsplash

環境部2023年10月公布了兩個碳交易相關的子法,「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這兩個子法意謂著未來台灣將至少有兩套碳交易制度,前者是現在大家常聽到的碳抵換額度、碳權,也就是碳權交易所下運作的減量額度;後者是過去一直存在的環評增量抵換,氣候變遷署長蔡玲儀說:「增量抵換未經過嚴謹的機制審核,因此只能用於開發案於環評抵換使用」,意思等同於:碳權交易所不收的垃圾碳權,還是可以拿去賣給環評承諾抵減的開發單位。

貽笑大方的2030年減量目標

氣候法修法通過後,我國2050的減量目標從50%提升到100%淨零排放,但目前規劃的2030年減量目標卻只由原定的20%提升到23%~25%。

然而根據聯合國環境署(UNEP)最新公布的資料,若要控制全球升溫在1.5°C以下,2030年的減量目標至少要設定在42%。

回頭看台灣2030年減量目標可謂貽笑大方,在此寬鬆標準下,我國短期似乎不用太過用心減量—除了必須發展的綠能經濟以外,短期內可能阻礙經濟成長的國際標準,對於經濟掛帥的台灣而言,能免則免。隨之對應的減量政策,包含碳交易在內,看到環境部處處協助企業尋求解方,也就不足為奇了。

台灣碳交易所在今年8月7日在高雄軟體園區正式掛牌上路。圖片來源/台灣碳交易所

自願減量專案、碳權與自願性減量市場

我國前十大排放企業佔全國總排放約四成,因此,先針對排碳大戶收碳費、減量,把過去被外部化的成本,重新要求企業負擔。目前規劃年排放2.5萬噸以上的排碳大戶優先繳碳費(即受管制對象);至於非受管制對象,可以透過減量或碳匯的方式,申請自願減量專案取得碳權賣給受管制對象。

排碳大戶可透過購買碳權(也稱作減量額度、碳抵換額度)抵減自己的減量義務,這就是碳費架構下,「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和碳權交易所未來將會運作的自願性減量市場。

【台灣的雙軌碳交易制度】

  碳抵換額度(減量額度) 增量抵換額度(減量效益)
來源 非受管制對象的自願減量專案

增量抵換計畫
*開發範圍外之減量
*排碳大戶取得優惠費率後之減量

用途

抵減繳納碳費之排放量
(可少繳碳費)
抵減環評要求之每年10%增量
(因開發增加的排放)
購買對象 年排放2.5萬噸以上排碳大戶(受管制對象) 環評要求增量抵換之開發單位
批評 *微型專案規模過大
*微型專案免除外加性分析
*應建立民眾申訴機制
*免經第三方查驗
*不評估外加性
→ 垃圾碳權,棄守環評增量抵換之減量政策

碳抵換的要素與「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國際上談碳抵換,最重要的就是「品質」。台大社會系教授劉仲恩在2023年翻譯的「碳抵換指引」,明確指出幾個碳抵換必須遵循的要素:「外加性」、「永久性」、「獨家擁有(避免重複計算)」、「避免高估」、「不會對社會或環境造成重大危害」。

其中,最重要的外加性概念,是必須外加於現有的減碳機制,例如法規或經濟上本來就有足夠誘因的減碳行為,不應該允許取得碳抵換額度。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的問題

目前碳費架構下的碳權,透過「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管制,大致上有相當程度要求,不過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另外將一定規模以下的專案獨立出來,排除財務外加性、障礙分析及普遍性分析擇一執行的要求(僅進行法規外加性分析),亦免除環境衝擊分析及公眾意見。

現行法規存在微型專案規模過大、未建立民眾檢舉機制,以及微型專案免除外加性分析的問題,可預見未來將會發生許多漏洞。

微型專案規模過大、應外加性分析並建立民眾檢舉機制

管理辦法所稱「一定規模以下」包含三種類型:再生能源5,000KW以下、每年節能2,000萬度以下、減量2萬公噸以下,修法理由稱之為「微型規模」。

但如此規模,以太陽能5,000KW為例,對應土地管制法規大約是5公頃的光電管制規模,在我國地狹人稠的前提下是否仍可稱為「微型」(台北101基地面積僅3公頃)?

又參照過去光電發展的經驗,免除公眾意見是否妥適?雖然事實上,太陽能發電目前以躉購、售電、自用形式運作,受到電業管制,環境部也稱暫時不會進到碳抵換的架構中。因此筆者以太陽能板為例並不完全切題,但此案例可以呈現法規所稱「微型」,其實具有相當程度的規模,環境部容許此類專案直接免除外加性評估、環境衝擊分析與公眾意見,恐過於率斷。

尤其,本法未定任何民眾檢舉的機制,也使專案的施工、營運對利害關係人的衝擊無從反映,未來將難以避免漂綠或是減量衝突的情況發生。

現行微型專案規模,在台灣實行恐有過大疑慮。圖片來源/Asia Chang on Unsplash 

免除外加性分析的惡例

另一個較為切題的例子,則是過去一直備受批評的更換LED燈,因為更換LED燈本身已經具有充分的經濟誘因(在更換燈泡時選用LED燈,省下來的電價會多於換購LED燈泡的差額)。以過去台北101更換停車場LED燈的案例,根據營運計劃書每年約節能51萬度,10年獲得2,718公噸碳權(遠低於微型專案的上限標準),但更換LED燈本身是不具財務外加性的碳權,也可以另獲得縣市節電補助計畫的經費。

結論而言,台北101賺了一筆節能財,但事實上,環境部只是在本來就具有經濟誘因的減量行為上白費功夫。這正是財務外加性評估的重要性所在,我們可運用的減量資源與心力,已經遠不足達成減量目標,但主管機關仍在許多不必要的地方浪費力氣、重複補貼。

台灣主管機關,在獎勵減碳上難以避免有重複補貼的可能。圖片來源/paweldotio on Unsplash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的環評增量抵換額度

台灣的另一個碳交易制度是過去不斷飽受批評的「增量抵換」,因應環境影響評估的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開發行為必須在營運期間前10年,每年抵換當年10%的溫室氣體排放。

事實上,容許開發單位透過抵換方式達成減量10%並非嚴格要求,而創造「增量抵換額度」的減量效益,其方法學更是相當粗糙而有高度漂綠的嫌疑。儘管存在這些有利因素,過去增量抵換的交易市場,仍一直處在不健全的情況下,環境部嘗試推動卻力有未逮,企業對於取得增量抵換額度則興趣缺缺。

「增量抵換額度」完全不評估外加性

環保團體針對增量抵換額度最主要的批評是未評估外加性,例如許多農漁業機具汰換取得減量效益,由於汰換農漁業機具本身就有相當額度的預算補助,是既有政策下本來就會發生的減量行為,故不具外加性,即不應再另外取得抵換額度;另外政府已經補助10,000元汰換電動機車,企業卻可以再多補1,500元後,取得整個油車換電車的減量效益。

然而,民眾更換電車的原因,究竟是政府補助的10,000元或是企業補助的1,500元?為何企業花費的金額不到政府的1/6,卻可以把整個電動車的減量效益收為己用?

目前的「增量抵換額度」制度,缺少評估外加性。圖片來源/Andrew Roberts on Unsplash

「增量抵換額度」只是為了敷衍環評承諾而設的碳權劣質品市場

增量抵換額度市場的問題,可以回溯到環評本身,究竟開發單位與主管機關有沒有把減碳的環評承諾當一回事?如果開發單位一直買不到增量抵換額度,在供需法則下,若非自行減量以減少需求,否則就只能提高開價,以促成更多供給方創造增量抵換額度。

但實際上發生的是,開發單位不斷向環境部施壓,要求環境部提供更友善的碳交易市場,環境部則是樂此不疲地協助解套,開放更多粗製濫造的碳抵換額度進入市場,以供開發單位用於抵減環評承諾(如油車換電車的另一個批評是減量效益計算方式非常粗糙而有高估之嫌)。

主管機關不透過碳市場促成減碳誘因,反而本末倒置,替開發單位解套創造不合標準的碳權,無異親手葬送環評增量抵換的減碳政策。

環境部似乎已經放棄環評引導的溫室氣體減量

在碳費、碳抵換額度、碳權交易所制度相繼建立上路的同時,環評的增量抵換額度已不再有存在的實益,台灣現在需要的是把更多心力放在減量上,而不是為企業東開一扇門、西開一扇窗,把制度初衷的減量效果不斷削弱。

今年8月,蔡英文總統於臺灣碳權交易所揭牌儀式致詞。圖片來源/台灣碳交易所官網

過去「增量抵換額度」的減量效益,因為其粗糙的認證過程一直飽受批評,如今台灣即將建立相對較有公信力的(氣候法與碳費架構下的)碳抵換市場,卻仍容許如同碳權劣質品一般的增量抵換額度,繼續開放給開發單位抵減其環評承諾應負擔的減量義務。

對於環評的溫室氣體減量,環境部不思整合碳權交易系統以確保碳權品質,反而透過制度的分割設計,再次宣示棄守環評的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不禁令人懷疑環境部的減量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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