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鎖定全台1780處露營場,締出最新規範,限制露營地應收集污水、進行污水處理至可放流標準。16日公告後,預計明年3月開始實施。
近年露營活動盛行,據交通部觀光署資料,全台目前總計約1,780處露營場,環境部為避免露營產生的污水,直接排放污染水體,於16日修正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規範水污染管制區內露營場應收集污水,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處理後排放水質應符合放流水標準。考量業者改善設施需要,將公告定於明年3月1日起施行,有一年緩衝期,可利業者妥善準備因應。
環境部考量多數露營場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指定事業規模及類別,但為使露營場能夠完善收集污水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減少直接污染水源區水體,因此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修正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

對於露營場產生之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未採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集中處理場或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而未收集或未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增列為足使水污染行為,如違反前述規定將處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另放流水水質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質標準,如超過標準則處新台幣3千元至30萬元罰鍰,以共同維護環境品質。

此外,環境部前已於去年3月7日及5月9日分別下達「露營場環境保護事項申請及審查指引」及其修正版,供露營場主管機關、地方環保局及露營業者就露營場合法化審查作業依循,配合本公告修正發布,同步調整下達指引修正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