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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費開徵能為台灣減多少碳?7月5日碳費審議委員會前環境部的指定作業

碳費開徵能為台灣減多少碳?7月5日碳費審議委員會前環境部的指定作業

本文指出造成台灣碳費定價面對經濟、產業部門時,沒有能力捍衛碳費政策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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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將首次徵收的碳費費率遲遲未公布,每噸碳費究竟是收300元、500元,會更高或是更低?免徵或優惠門檻愈來愈低,讓不少人對執政黨的減碳決心感到憂慮。7月5日碳費審議委員會將召開第四次會議,環境部該做好什麼準備?

自2023年初《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修正完成,至2024年6月13日已經過一年半,預定去年上路徵收的碳費遲未進展,碳費審議會仍僅開過三次會,而環境部近期預告的三項子法更提供極高額度的折扣(先提供優惠費率再打二折)。

回顧過去慘澹的減量成績單,我國最新盤點報告、2021年排放量不僅沒有減少,反而比2005年增量2.57%。各界原本期待本次修法後,中央可以利用新的碳費、碳權等政策工具營造一番減量新氣象,沒想到一再延宕的推動進度與不斷退守的折扣底線,都令各界對於民進黨政府的減量決心漸漸失去信任。

本文認為環境部至今未公開碳費預期達成的減量效益、未遵守母法所定「排放者責任」,以及「訂定有效減量碳費」的要求,是造成其面對經濟、產業部門時,沒有能力捍衛碳費政策的主因。

碳費訂定進度一再延宕。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台灣慘澹的減量成績單:不減反增

依氣候法規定,我國以2005年排放量為基準(約2.68億公噸),目標在2050年達成淨零排放。

2020年的第一期減量受益於疫情因素,我國總排放量減少約1.88%(約2.63億公噸),但2021年經濟復甦後,排放量反比2005年增加約2.57%(約2.75億公噸)。如此成績,彷彿宣告我國過去減量的努力只是一場空。

在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環境六大部門中,製造部門向來佔排放量最大宗,2021年製造部門占我國總排放量約57.11%(約1.57億噸1)。過去針對製造部門最重要的減量政策,除了降低電力排碳係數(每發一度電的碳排放量)以外,僅有透過許多補助鼓勵產業汰換設備、低碳燃料、能源管理等,減量成效杯水車薪。而最大的排放部門不減,則2021年的排放資料,最終只能繳出排放量不減反增的慘澹成績單。

製造部門向來佔排放量最大宗,需要針對製造部門最重要的減量政策。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碳費政策作為減量的重要管制工具

由於我國排放占比近六成的製造部門始終無法有效降低排放量,既有政策均達不到實質減量的效果,導致我國的總排放量沒有降低。在如此慘澹的減量成績下,縱不提較遠的2050年淨零排放,較近的2025年第二期減量目標10%恐怕也將大幅落空。

因此,2023年在歐盟的碳關稅壓力下修訂氣候法,新增徵收碳費的規範,不僅因應未來各國碳關稅2的挑戰,也終於跟上各國,明確將碳費作為減量的重要政策工具。

氣候法第28、29條徵收碳費的立法理由明定「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參考國際間運用之碳定價機制,新增徵收碳費之經濟誘因工具」、「基於排放者責任及公平原則,並落實排放溫室氣體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之精神」,分別確立了「達成減量目標」、「排放者責任」兩個重要的原則。

修法後,碳費政策也承擔了邁向減量目標的重責大任,成為我國推動製造部門減量少數有用的工具之一。

2023年在歐盟的碳關稅壓力下修訂氣候法,需明確將碳費作為減量的重要政策工具。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碳費政策的公益正當性在於減量效益與排放者責任

但另一方面,企業因為碳費受到的衝擊可以很簡單被計算出來:若以每噸300元計,一年排放2,000萬噸的大排放源將被徵收60億費用。對於碳密集產業而言影響難謂不大,因此國家想要對排放源收取碳費,必須透過足夠高的公益性加以正當化。在此前提下,碳費具體可以達成多少程度的減量效益,亦即對於2030、2050年的減量目標有多大的重要性、可以達成多少貢獻(碳費的公益重大程度),就會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

憲法第23條所定比例原則要求「干預手段-公益目的」之間應有充分的關聯性,透過追求重要公益來正當化管制手段對人民的影響。

在碳費政策的議題中,其公益目的是預期達成的減量效益與排放者責任,故碳費做為國家的管制手段,若要通過比例原則審查,必須:

  1. 有助於減量目標與排放者付費此二公益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
  2. 相同的減量目標與排放者付費效果下,選擇干預最小的手段(必要性原則);
  3. 減量效益與排放者責任的公益,必須重於收取費用的私益(狹義比例原則)。

環境部應盡速公開說明碳費政策的減量效益

在憲法比例原則的要求下,環境部向特定對象徵收碳費,當然負有清楚說明政策正當性的義務,否則無從通過公益重於私益的檢驗。然而環境部至今不曾公開說明碳費政策預期達成的減量效益,造成自己完全抵擋不住經濟部門、產業端的反彈壓力。每每經濟、產業部門出聲,環境部就回到過去遭人揶揄「經濟部環保署」的姿態,毫無政策辯論的還手之力,只能任由宰割。

退一步思考,即使最後環境部能在未說明減量效益的情況下強力推動碳費,企業是否會在法院身上賭一把,提出訴訟主張碳費違法?也是可預見的政策推動風險。

即使最後環境部能在未說明減量效益的情況下強力推動碳費,企業是否會在法院身上賭一把,提出訴訟主張碳費違法?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觀察我國訂定碳費子法與費率這段期間,環境部面對經濟部門的壓力,光是要推出碳費政策就已盡洪荒之力,起因於自己在開始政策辯論前,已先把作為政策正當性的談判籌碼盡數繳械。

筆者以為,如果環境部真心期待驅動我國六成排放的製造部門落實減量,還是應好好面對政策規劃所應進行的標準程序:先確定碳費政策的減量效益(政策的公益正當性)、爭取社會支持,才有可能與經濟部門更對等的溝通,並推動產業正面看待其碳排放對於氣候變遷的重大影響。

【註解】

1.含製造部門的電力排放
2.歐盟要求進口到其境內的產品都應該在出口本國負擔足額的碳成本,否則歐盟將就該產品收足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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