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不少企業自行宣告產品、服務或是組織碳中和,以展現企業溫室氣體減量行動。但企業碳中和宣告內容是否真正做到實質減量,或是以碳中和之名行漂綠之實?該如何規範,避免引起爭議?
環境部2024年9月下旬發布《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作為企業進行碳中和宣告的操作規範,避免企業不實宣告或未充分揭露資訊而誤導各界。同時,藉此教導消費者據以檢視企業的減碳行動是否為「真綠」,作為後續支持該企業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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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指出,為使企業明確制定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及確實減量,並全面公開透明揭露相關資訊,2024年發布的《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主要規範內容包括:
一、適用於組織、產品或服務碳中和宣告
碳中和是指人為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達到平衡狀態,包含採取抵換方式來補償溫室氣體排放,因此《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適用於企業完成溫室氣體盤查、減量及採取抵換作為有具體結果後,進行組織、產品或服務碳中和宣告。
二、須遵循三大核心階段原則:排放量盤查、減量、抵換
【盤查】:企業應進行完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選擇適當的碳中和主體,確保主體具有代表性或盡可能尋求實現所有產品而不僅是單一產品之碳中和。意即企業不能在眾多排放行為中,只挑選少數「樣板主體」來誇大宣稱碳中和,此即為世界經濟論壇(WEF)提及的漂綠樣態之一。

【減量】:企業應以普遍被接受且基於科學的減碳路徑(如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BTi等),設定企業短至長期減碳路徑與目標,並據以採取具體的排放減量或移除增量措施,以降低碳中和主體排放量,且應證明已盡力減少排放(包括揭露減量工作的執行路徑、評析已採行現階段最佳可行技術,或已達到所規劃長期淨零路徑的階段目標為佐證)。

【抵換】:企業若需運用減量額度抵換方式來補償剩餘的溫室氣體排放達到碳中和,除應證明已盡可能減少碳中和主體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外,選用的減量額度必須來自真實且符合國際標準的減量專案;且企業在使用減量額度抵換前,應盡職調查其來源,確保減量額度符合唯一性、真實性、永久性和不重複計算等標準,所使用宣告碳中和的減量額度發生的時間,不應早於碳中和期間5年。

指引中指出,企業應優先執行碳中和主體邊界內的減量,並就建立碳中和管理計畫據以執行,企業可利用指引附錄的碳中和管理計畫書範例格式,逐步完成碳中和管理計畫,內容至少包括:
- 主體及其邊界之描述;
- 要達成碳中和的時間規劃;
- 主體基線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 碳中和路徑,包括溫室氣體減量或移除增量之短期與長期目標;
- 預期使用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數量與種類。
不論是進行組織、產品或服務碳中和,皆應清楚說明企業的減量路徑,除現階段減量執行成果外,並設定企業未來短期減量目標(5至10年)和長期淨零目標(20年),且應採普遍被接受且基於科學的減碳路徑。
產品或服務碳中和者,應再清楚說明執行的減量措施對於碳中和主體的實質影響,包括對於哪個排放範疇產生減量效果、減量計算依據及量化評估方法等。
為如期達成減量,企業應依所訂的碳中和路徑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減量措施可包含製程效率改善、能源替代、能源回收、原物料替代等減量技術,可參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產業節能減碳資訊網」、經濟部能源署「工業節能服務網」、經濟部能源署「服務業節能服務網」所編撰的技術手冊來進行減量規劃。
企業採計溫室氣體移除量者,應證明具有其邊界管理權(如林地所有權或林地與林木的使用權),並確保此等移除的真實性及永久性。企業應監測所有溫室氣體移除,如果移除量發生逆轉,則應計入發生逆轉期內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三、應有完整具體且正確的公開資訊支持
環境部指出,世界經濟論壇提及另一常見漂綠樣態即是「選擇性的資訊揭露」,企業在執行碳中和的過程,應重視公開資訊的完整、具體及正確性,應在企業網站,以易於社會大眾及利害關係者查閱的方式完整揭露包括碳中和主體的邊界、計算過程、減量成果、抵換來源等所有相關資訊。
該指引也提出,企業宣告碳中和應該要公開揭露應的八大事項包含:
- 碳中和主體邊界的描述,以及宣告碳中和對應的期間。
- 產品或服務碳中和應說明組織所有的產品或服務種類與數量等資訊,以及為何選擇該產品或服務碳中和之理由。
- 碳中和執行路徑的設定方式及理由,應包括短期與長期減量目標及措施。
- 主體邊界的原始溫室氣體排放量,包括排放量計算方式及是否經查驗機構查證等。
- 主體邊界內執行的溫室氣體減量、或增加溫室氣體移除量之措施與量化結果。
- 減量後剩餘擬採取抵換之溫室氣體淨排放量,以及占總排放量的比例。
- 用於抵換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來源,包括減量額度核發機構(註冊處)、減量專案來源之專案名稱、專案編號、專案項目的類型與地點、專案執行單位、參與單位、移除增量或減量發生年份、以及是否經查驗機構查證等。
- 用於抵換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註銷情形,包括註銷時間、註銷之減量額度編碼及註銷資訊公開之位置。
環境部也呼籲,應對氣候變遷需要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企業宣告碳中和應透過科學合理的計算和外部第三方機構查驗,確保碳中和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且企業因應氣候變遷的實質作為,重點在自身減量與增匯最終達到淨零,而非過程中的碳中和,因此階段性宣告碳中和時,公開未來仍將持續採取的減量作為及目標亦為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