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通過《奧爾胡斯公約》,提倡淨零人權。2025年初,「CSR@天下」專訪《奧爾胡斯公約》法遵委員會委員,同時也是德國呂訥堡大學的環境法及能源法學者Thomas Schomerus,分享《奧爾胡斯公約》如何協助落實守護環境人權,以及在氣候訴訟中如何運用。
全球環境治理變動劇烈,2024年我們歷經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9、塑膠公約談判等關鍵會議,台灣則正式公布碳費機制,世界各國對環境保護的關注正日益升溫。
在所有環境治理的討論與政策制定背後,有一個不可遺漏的重要責任——確保人權與公民參與。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早在1998年就推動《奧爾胡斯公約》,這是全球唯一具法律約束力的環境民主條約,旨在確保公民能夠參與環境決策、獲取環境資訊,並透過司法救濟維護自身權益。
該公約建立了一個強而有力的法律框架,將環境保護與人權保障緊密結合,幫助公民應對氣候變遷、生物多樣性喪失、空氣與水污染、貧困與安全等挑戰。同時,公約也為各國政府提供指引,幫助各國有效推動公民參與,落實《2030 年永續發展議程》(SDGs)。
目前《奧爾胡斯公約》已有47個締約國,20多年來,影響力從歐盟逐步擴展,最新加入的成員包括非洲國家幾內亞比索。
然而,即便國際社會對環境人權的共識逐漸加深,仍有國家因打壓環境維權者、違反公約規範而退出,例如白俄羅斯。
環境維權者面臨哪些挑戰?透過Thomas Schomerus的視角,可了解他對環境人權與公約落實的深刻觀察。以下為Thomas Schomerus第一人稱敘述:
「2024年是有史以來溫室氣體排放量最高的一年,《巴黎協定》的美好目標與現實之間存在如此矛盾,我對此感到相當悲觀。」

2015年《巴黎協定》推出時,締約國幾乎都同意將全球升溫控制在1.5至2°C之內。然而,與《京都議定書》不同,《巴黎協定》並未設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減排目標,各國僅需根據自身意願提交「國家自主貢獻」(NDCs)。
在《巴黎協定》框架下,各國政府承諾自行減排,但這些承諾並無強制性,也缺乏統一標準。如果匯總各國提交的NDCs,我們可能仍將面臨全球升溫超過3°C的風險。因此,即便簽署了《巴黎協定》,全球氣候行動仍陷入混亂,減排力度遠遠不足。
在這情況下,法院的工作就是要為《巴黎協定》提供法律依據,以確保政府履行其氣候承諾。
同時,我們需要由下而上的解決方案,這意味著行動不能只來自國家層級,而應由地方政府、城市、非政府組織(NGOs)、甚至企業和公民社會共同推動。
美國就是一個典型例子,美國的聯邦政策可能反覆無常,例如美國川普總統再度宣布退出《巴黎協定》。因此,我們不能完全依賴國家層級的行動,在環境議題上,我們需要有更多公民的參與。
《奧爾胡斯公約》三大核心:環境資訊公開透明、公眾參與權,以及司法救濟權
2024年COP29在亞塞拜然舉辦,我從聯合國與奧胡斯公約成員那裡收到消息,亞塞拜然的環境維權者遭受迫害,處境極為惡劣。然而,該國仍是《奧爾胡斯公約》的締約國,理論上應受到公約的約束,但在實際執行上卻存在極大問題。
不只亞塞拜然,很多高度依賴石油和天然氣出口的國家,人權狀況往往非常糟糕,例如尼日利亞、委內瑞拉,它們擁有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儲量,卻是一個獨裁政權,當地人權狀況極其惡劣,數百萬人正在逃離這些國家。
你能想像,化石燃料開採、石油與天然氣產業與人權侵犯之間有著非常密切的關聯。

這就是為何我們需要《奧爾胡斯公約》,公約的三大支柱在於環境資訊的透明度、公眾參與權,以及司法救濟權(right to be informed, to be involved in decision-making and to have access to justice),這都是應對氣候變遷與環境問題的重要基礎。
公約賦予環保維權人士與NGO一定的權利,這些主要是「程序性權利」(procedural rights),而非「實質法律權利」(substantive law)。公約不會直接規定各國必須減少多少溫室氣體排放,卻提供一個法律基礎,讓我們能夠保護人權。如果上面三大支柱都沒了,環境人權也將無從談起,因為獨裁政府根本不關心。
《奧爾胡斯公約》法遵委員會共有9名委員,來自不同的國家與法律背景。我們的任務是審查各方的遵守情況,因此,每個人都有權利向我們的委員會來函申訴,目前收到的一共210件。
我們發現,公約的47個締約國中,來自哈薩克、塔吉克、亞塞拜然等較相對歐洲較東部的國家,申訴特別少。我認為是當地人們害怕提交申訴,這並非好事,它們身為《奧爾胡斯公約》的締約方,理當是受到公約制約的。
做為一個委員會,我們沒有警察(權),該如何處理?
我以白俄羅斯在2021年發生的事件為例,當時白俄羅斯將環境維權者關進監獄,並以非常惡劣的方式起訴他們,違反了《奧爾胡斯公約》第3條第8款規定,各國作為公約締約方,有義務「確保依本公約規定行使權利的人員不因其參與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懲罰、迫害或騷擾」。
白俄羅斯因此被取消大會投票權,雖然該國之後退出公約,但為了保護當地的環境維權者,我們採取了一個方法——設立聯合國環境維權者特別報告員(UN Special Rapporteur on Environmental Defenders)。
這是一個很新的職位,報告員們會負責了解誰被起訴、人權被侵害,並向法遵委員會報告,但他們不屬於《奧爾胡斯公約》法遵委員會。
因為委員會的工作必須完全透明,換言之,我們每一則文本、每一條通訊、每一封寄出的信件,都會在委員會間共享,與當事締約方的書信往來也會被公開。但這會讓獨裁國家的環境維權者暴露在風險中,我們當時合作的報告員米歇爾・福斯特(Michel Forst),並不想拿環境維權者的生命冒險,因此,除非當事人同意等例外,否則報告員們不會公開相關內容。

《奧爾胡斯公約》確保民眾的環境人權 在氣候訴訟得扮演要角
儘管《奧爾胡斯公約》以「健康環境權」為基礎,強調國家有責任維護有助於人類健康的環境,例如確保清潔水源、糧食安全等基本權利。然而,公約並未賦予個人透過法律,主張自身擁有「健康環境」的權利,或要求政府採取具體行動來恢復環境品質。
也許未來會再放入聯合國人權宣言,但以德國的法律為例,國家有義務充分保護環境,這不僅關乎當代人,也涉及未來世代的福祉。然而,德國法院的受理範圍有限,通常只有當個人的基本人權遭受侵犯時,公民才有資格以個人身分提起訴訟。因此,當環境遭到破壞時,法律並未賦予個人「健康環境權」,公民無法直接以此為由向法院提告。
這就要提到2021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一項極具指標性的判決。憲法法院當時裁定,憲法第2條所保障的「自由權」作為一項人權,應包含免受氣候變遷影響的權利。
也就是說,如果政府未能有效保護環境、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或未履行《巴黎協定》的義務,那麼未來世代的自由權將受到嚴重侵害。因為當氣候變遷導致海平面上升等災難性影響時,個人的自由將被壓縮至最低限度。
後來,這個案件基於自由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定原告勝訴,國家有義務採取足夠的措施來應對氣候變遷。
這項判決也顯示,雖然個人無法直接訴求健康環境權,但可以透過國家對環境的義務來主張權利。在這方面,《奧爾胡斯公約》發揮了關鍵作用,因為它確保了公眾獲取環境資訊、參與決策,以及訴諸法院的權利。若沒有這項公約,在許多國家,公民將無法將環境問題訴諸法院。
這樣為法律找到突破口的案例並非特例,我以前的法官同事們,在柏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了一起與德國氣候合約修正案相關的案件。該案的原告是一家環境NGO,根據德國法律,NGO並不具備提起訴訟的權利。但高等行政法院法院最終引用了《歐洲人權憲章》第47條,該條款保障公民的訴訟權。儘管另一方試圖反駁這個論點,但《歐洲人權憲章》的法律效力高於德國國內法,因此允許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
我認為這項判決對氣候訴訟而言是一項重要進展,因為法院選擇優先適用國際法,而非德國國內法,但其實大多數法官仍習慣於嚴格遵循本國法律,不敢輕易援引國際法,所以判決也凸顯了國際環境法規,包括《奧爾胡斯公約》的重要性正在提升。

效率主義風潮來臨 《奧爾胡斯公約》如何保障公民參與與效率間的平衡?
我們在德國曾經處理過幾起公民參與的案件,而這些案件背後,我想都和簡化程序的潮流有關。比方說,在德國從規劃到建設完成一座風力發電場,通常需要經歷繁瑣的行政流程,導致耗時過長。但在當前再生能源的迫切需求下,需要更高效的審核機制,還必須確保其符合最高標準。
即使行政程序被簡化,在公眾參與方面,仍需保留合理的時間限制,以確保公民有充足的時間表達意見。如果時間過於壓縮,那麼公眾參與將變得困難,這也是我們面臨的挑戰。
許多政治人物與政府機關將《奧爾胡斯公約》視為絆腳石,因為它要求完整的資訊公開與公眾參與,某些情況下這可能會延長決策過程。不過,這也不是非黑即白的簡單問題,因為一些反對風電場的人也確實利用《奧爾胡斯公約》來拖延程序進展,我理解加快行政程序帶來的效益,這是必要的。
另方面,我們也要意識到《奧爾胡斯公約》可能有些不合時宜的問題,這是1998年的法律了。我們現在試圖以較為現代的方式解釋公約,並將網路納入考量,以確保其適用性更符合當代需求。
此外,《奧爾胡斯公約》目前還正面臨另一項挑戰——法遵委員會的人事機制對公約拓展的影響。
《奧爾胡斯公約》對世界上所有國家開放,持續擴大影響外,我認為,由巴西和墨西哥等國簽署的《埃斯卡蘇協議》(Escazú Agreement),正是借鑒了《奧爾胡斯公約》的模式,並將其應用於南美洲,這證明了該公約具有拓展適用範圍的潛力,並能進一步強化對人權的保護。
然而,法遵委員會的運作模式也限制了公約的實際效力。儘管我們的委員都是有聲望的法官,但委員並非全職而是自願職。這與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或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的全職專業法官制度有所不同。若要讓《奧爾胡斯公約》發揮更大的影響力,應該考慮設置全職的專業法官團隊,以提升案件審理效率。
目前我們的案件數量龐大,審理時間過長,可能需要四到六年,甚至更久。這是因為從初步溝通、調查、到正式要求締約方遵守公約,每個步驟都必須謹慎處理。這正是為什麼我們需要更多專業人力,讓公約能夠更有效地捍衛環境與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