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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首宗氣候訴訟結果出爐:經濟部贏了,環團敗訴 法院認定公民對法規僅有請求權無提告權

台灣首宗氣候訴訟結果出爐:經濟部贏了,環團敗訴    法院認定公民對法規僅有請求權無提告權

台灣首樁氣候訴訟案5月8日遭裁定駁回,環團於高等行政法院外高舉標語,對結果表達遺憾。

綠色和平

台灣首宗氣候訴訟結果出爐,環團敗訴。2021年初,綠色和平、環境法律人協會與四名氣候災難的潛在受害者,提起台灣第一起氣候訴訟,狀告經濟部,主張現行的「用電大戶條款」對企業的再生能源設置要求過低、忽略其減碳義務,違反環境基本法,侵害人民基本生存權利。2025年5月8日,高等行政法院以適格性不足等理由,駁回本案。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俗稱的「用電大戶條款」是綜合學官產業各方意見、凝聚社會共識後的法規,難以用氣候環境目標的單一因素稱此法規有瑕疵。

環境團體主張,此案涉及《氣候變遷因應法》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對「易受氣候變遷衝擊群體」的保障,並以其自身權利遭受侵害作為起訴依據。但法院認為,台灣本就易發生淹水災害,難以用這樣的普遍現象作為依據,構成具體且可受保護的權利侵害。

高院指出,公民對法規命令僅享有請求權,並不具有提起訴訟的權利,因此宣判駁回。

對於判決結果,綠色和平氣候與能源專案主任忻儀表示深感遺憾,認為經濟部制定的用電大戶條款,無視極端氣候對台灣所造成的傷害,任由經濟發展凌駕在環境保護之上,導致人民需要承受現在與未來的氣候災難;她也批評司法自我設限,忽視《環境基本法》的法規。

忻儀指出,法律只給公民對公法「請願」的權利,卻沒有提供修正權或告訴權。她說,《氣候變遷因應法》立法時,許多公民團體呼籲要把公民的「氣候權」和「告訴權」納入,但未被採用。

忻儀表示,修法是未聽人民聲音,現在法院及經濟部卻用「依法不能提告」來回應民間團體訴求,本身就極具爭議。她說,《環境基本法》開宗明義,若環境和產業發展有衝突,應該優先保護環境。
綠色和平強調,無論是否提起上訴,氣候行動不會停止,將持續關注即將於2026年進行的「用電大戶條款」下一階段檢討。

我國首樁氣候訴訟案重要時間表。製圖/廖嘉瑜

綠色和平質疑用電大戶條款責任過低,有礙達成2050淨零目標

用電大戶條款意指經濟部於2021年實施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契約容量達5,000瓩(kW)以上的用電戶,必須在五年內完成10%用電量的再生能源使用目標。

綠色和平指出,全台約500家用電大戶,用掉全台50%以上的電力,但用電大戶條款僅要求用電大戶轉用不到全台電力1%的再生能源來減碳,過輕的責任歸屬無法有效規範用電大戶,也未協助台灣實現能源轉型及減碳目標。

忻儀指出,經濟部所頒布的用電大戶條款,應強制並有效規範企業轉向使用再生能源的規定,而且應在2023年啟動檢討,但卻拖到2025年1月才公布結果,宣布用電大戶門檻與義務容量均不調整。

忻儀表示,條款實際上認定標準設定過低,例如可透過購買綠能憑證或繳納代金等,並無實際建置任何再生能源設備的方式來抵減責任,減碳成效有限,難以幫助台灣能源轉型並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的目標,形同政策失靈。

「接著我們還要關注的是,經濟部會不會把契約容量的限制再降低,或者是義務容量再拉高。」忻儀表示,台中市跟台南市的淨零自治條例中,對用電大戶規定的契約容量門檻都已經降到800瓩(kW),高雄近期也要開公聽會研議降幅,「地方法都可以優於中央了,台南跟高雄還算是再生能源發展算最好的區域了,但他們的綠電使用率都還是非常的低。

忻儀質疑,如果目標都這麼低,那國家NDC到底要怎麼達成?

綠色和平氣候與能源專案主任忻儀受訪,表示裁定過於保守。圖片來源/綠色和平

綠色和平主張氣候法需保障人民權益

氣候變遷加劇,易受極端氣候影響的脆弱族群權益恐更受損。但公民對公法無訴訟權,因此,綠色和平以「用電大戶條款」違反《氣候變遷因應法》的立法精神,需保護易受氣候變遷衝擊群體,以及對該族群的權益侵害作為重要主張。

如何定義易受極端氣候影響的脆弱族群?2025年3月20日的言詞辯論庭上,綠色和平委任律師簡凱倫援引《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條表示,風險不是單純指某種災害的出現,而必須從三個面向來評估。

第一是災害本身,也就是所謂的氣候危害,例如暴潮、強降雨、洪水等;第二是曝露度,意指人們是否生活在容易受災的地方;第三是脆弱度,代表這些人面對災害時受到傷害的程度或能否應對。這三者合起來,才是真正的氣候風險,也才有辦法界定誰是「脆弱群體」。

進一步來說,並不是每個人面對氣候變遷都一樣脆弱。比如住在山上的人,可能就不太容易受到暴潮影響;但住在低窪地區的人,一旦發生強降雨或海平面上升,就可能直接面臨淹水或損失。同一場洪水,對不同地區的人帶來的影響不一樣,這就是脆弱度與曝露度的交互影響。

即便《氣候變遷因應法》目前對曝露度與脆弱度尚無詳盡定義,但簡凱倫指出,概念可參照聯合國氣候變遷政府間委員會(IPCC)的標準。

IPCC強調,除了曝露度與脆弱度,還要考慮社群的「適應能力」,也就是遇到災害時能否有效應對、減輕損害的能力。像是同樣面對海平面上升,住在沿海或住在山坡的社群會有不同程度的曝露與衝擊。

簡凱倫以學者及學術中心分析資料舉例,新北市三重區菜寮捷運站在2030到2060年間,洪水脆弱度會從原基期年的等級三,提升到等級五,代表氣候風險會顯著上升;此外,居住於新北三重、板橋、台北松山等地的居民,未來也將面臨強降雨、淹水等極端氣候衝擊,根據洪災潛勢、脆弱度評估,確實屬於受影響群體。未來侵害的人口基數推估將達293萬人。

經濟部回應程序性有誤、疑有濫訴疑慮攻防

經濟部的委任律師回應,現有法律供民眾對公法的救濟途徑,僅有請願權,因此屬於當事人不適格。同時,經濟部的委任律師認為,以原告方(綠色和平)的邏輯,全台能提出訴訟的人高達293萬名,恐衍生濫訴問題,無法形成有效行政管理與法規修訂機制。

簡凱倫則回覆,訴訟成本龐大,不僅台灣目前只有兩件氣候訴訟,綜觀國際案例也屈指可數,難衍生濫訴問題。而氣候變遷訴訟具跨區域、跨世代特性,不該以傳統環境公害訴訟標準看待。

忻儀表示,本案並不是全球第一起氣候訴訟,早在荷蘭、德國、美國,乃至亞洲的韓國都有先例。法院裁定政府在面對氣候變遷上若有所不作為,或是其制定的法令與政策無法實質改善氣候問題,那就有責將相關法規訂得更嚴謹、具體。

「但本案法院關注的焦點並不在於這些法令是否真的能有效減緩碳排放、保護環境,而是聚焦在人民是否具備『請求權』這一點上。那麼問題來了:如果人民沒有請求權,請問,誰才有?」忻儀說。

南韓、德國氣候訴訟結果,憲法法院裁定政府對氣候變遷不作為違憲

早在2024年8月,南韓憲法法院針對由青少年及幼兒發起的氣候訴訟作出歷史性判決,宣告《碳中和與綠色成長框架法》部分條文違憲,成為亞洲首宗成功的氣候憲法訴訟。法院指出,該法雖訂有2030年前的減排目標,卻未明確規劃2031至2049年的減碳路徑,違反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提到氣候訴訟的經典案例,還有德國在2023年,由當地環保組織提起的氣候訴訟,要求聯邦政府依《氣候變遷法》(CCA)制定「立即行動計畫」,以確保建築與交通部門能於2024至2030年間達成年度減排目標。柏林高等行政法院不僅受理該案,最終更判決原告勝訴。

特別的是,德國環境法規也未明文賦予公民,針對公法不作為提起訴訟的權利,但法院援引《奧爾胡斯公約》及歐盟法規精神,認定此訴訟具備適格性。

綠色和平法務邱美蘅指出,相較歐盟可援引國際法規範,台灣目前仍受限於國內法,國際條約僅具參考效力。未來若要突破現行限制,除了持續倡議將「公民訴訟權」納入氣候立法,本案若進一步上訴,也將嘗試尋找更具體的案例,嘗試說服法官。

我國氣候訴訟不只本案,我國首樁氣候憲法訴訟案也待受理

除了本案,環境權保護基金會(簡稱環權會)也於2024年1月向憲法法庭提出我國首宗氣候憲法訴訟,主張政府應在《氣候變遷因應法》中明確設立階段性減碳目標,並制定更具實質效力的減碳策略。

環權會指出,《氣候法》第6條與第10條的相關規定,違反《憲法》所賦予立法者保護人民基本權的義務。他們認為,國家應主動於法中明訂減碳目標,或至少提供訂定目標時的基本判準。

尤其針對2030年減碳目標的延後公布,環權會認為已違反《氣候法》第10條第4項的要求,形同將氣候風險與減碳責任推向下一代,進一步加劇人民基本權受侵害的可能。

目前正因我國尚未提供公民救濟管道,環權會也訴諸憲法法庭,目前案件狀態雖仍待憲法法庭決定是否受理,但若一旦受理,對於我國未來氣候訴訟路會是一大里程碑。

環權會於2024提出我國首宗氣候憲法訴訟。圖片來源/環權會

【參考資料】

#廣編企劃|守護母親之河:高雄流域共好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