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社群媒體賴以維生、依靠吸引眼球的「注意力經濟」商業模式,不斷踩到法律紅線,更在訴訟中須賠付高額費用。社群企業的「產品責任」,已成為業者無法迴避的ESG議題。
近年來,社群媒體及科技產品對使用者的負面影響受到各方高度重視,尤其是被稱為「螢幕世代」(Screen Generation)的青少年族群,一旦離開手機、沒有螢幕可滑,好像就全身不對勁,不僅讓「數位成癮」、「心理健康」成為熱門話題,也使得社群媒體相關產業的企業責任受到強烈檢視。
不久前,來自美國的兩起判例,敲響了社群媒體產業的警鐘。
首先是,加州洛杉磯法院對K.G.M.案的判決。一位6歲便開始接觸社群媒體的原告,聲稱這些公司刻意讓用戶上癮,害她罹患焦慮、憂鬱、身體畸形恐懼(Body dysmorphic disorder)等病症。
經過近三年的速訟,陪審團最終判定社群龍頭Meta(Facebook & Instagram母公司)與最大影音平台YouTube(隸屬Google),必須為青少年心理傷害承擔法律責任,並且賠償600萬美元。
另一起在新墨西哥州的官司,Meta也因未保護兒童免遭受性剝削與人口販賣風險,被裁定賠償3.75億美元。隨著這兩起重要判例定讞,往後還有多起訴訟正在醞釀和集結中。
監管升級:各國政府強化管制,企業法遵壓力更大
事實上,社群平台頻遭訴訟早非新聞,只是以往多半環繞在資訊安全、隱私保護及網路犯罪行為(如詐騙、色情)等範疇,為何此波判決格外受到矚目?最主要就是它涉及了這一產業最核心的商業模式和產品設計層面。
過去,社群公司常依賴美國《通信端正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第230條,保護業者對平台內容不需承擔法律責任。然而,該法案通過至今屆滿30年,已經跟不上時代的演進及社會需求,迫使各國政府不斷修補法令漏洞、大幅提高監管力道。
例如2025年底,澳洲政府便宣布禁止16歲以下青少年使用社群媒體,引發舉世熱議之外,更有不少國家,如丹麥、希臘、印尼、馬來西亞嘗試跟進,並將該行業對使用者,尤其是兒少的負面影響納入立法重點,從更嚴格的隱私保護、演算法的透明度要求、到限制使用及年齡驗證等,代表該產業即將面臨更繁重的法遵(compliance)壓力。
澳洲倡議團體eSafety認為,上述法規未來也適用於人工智慧(AI)與聊天機器人等相關產品,防止它們對未成年用戶進行露骨或不當對話(如暗示自殘行為),要求企業提高產品的安全管理和預防機制。
再來,這次判決也清楚揭示,過去社群媒體賴以維生、靠吸引眼球的「注意力經濟」商業模式,不僅踩到法律紅線,更讓「產品責任」成為業者無法迴避的ESG議題。
社會風險:兒少心理健康受關注,社群產品責任再延伸
長年來,這些平台透過巴胺誘導機制,如無限滾動(infinite scroll)、自動播放(autoplay)、演算法推薦與即時通知等設計,一步步刺激消費者的黏著度停留時間,藉此提高廣告收益、累積用戶資料,K.G.M.案原告律師Mark Lanier便以「成癮工程」(Engineered addiction)來比喻。
然而,這種模式卻同步使得青少年用戶對此上癮,陸續引發:學業表現下降、睡眠障礙、自我認知扭曲、心理健康失衡等諸多狀況。

1990年代的菸草業,也曾因類似狀況遭受非議。當企業明知產品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傷害,卻仍以設計強化使用者的依賴度,還大肆宣傳、否認負面影響的存在,不僅未對消費者善盡保護責任,還給外界一種「明知有害而為之」的感覺。
如同古人說的: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往後,企業若未能妥善管理產品或服務的負面影響,提早進行風險管理和副作用處理,很容易變成公司在ESG評鑑和社會風評的漏洞,削弱了品牌形象和投資人信任。
誠然,上述判決不僅關乎賠償金多寡,也可能迫使這些科技巨頭改變獲利模式,從追求觀看時數和廣告收益的成長,轉向追求用戶的幸福感和「福祉」(Wellbeing)。
麻煩的是,隨著官司進行和內部文件曝光,顯示企業高層早就被告知上述現象,更有員工曾對產品負面影響提出警告,最後卻仍未啟動相關因應措施,表示這些公司似乎存在內部治理失靈和風險管控不當等問題。
內部治理欠佳:中立平台難卸責,也得回應社會期待
而當商業利益與社會責任、用戶權益發生衝突時,便是檢視企業永續文化和經營良心的關鍵時刻。
很遺憾的是,這次業者還是選擇倒向利益那邊,因為這些指責都不是這一、兩年的新事件,他們早就有時間進行改善和溝通。
更重要的是,觀念的翻轉。
不同於提供實體產品的工廠和傳統產業,從前,科技產業總愛標榜數位平台的「中立性」,強調他們只是提供一個資訊傳遞管道或交易媒介,裡頭的內容皆出自使用者,公司很難介入、管理、更無法預測受眾行為。
這般說辭,在過去或許還行得通,但來到2026年的今日,已經完全無法服眾。
一來,這些企業都已成長到富可敵國的龐大規模,絕對不缺資源去緩解自己造成的問題;再者,還有各界對產品安全及企業責任的諸多期待,從最早的網路拍賣、電子商務、到優步、Airbnb、甚至是社群媒體,數位產品的責任邊界不斷擴大,企業不能再以「用戶自律」為理由,必須承擔與其影響力匹配的經營責任。
總之,這次Meta與YouTube的敗訴,釋放出一個強烈訊號:ESG已經從「報告與揭露」等表面形式;進入「產品設計與商業模式」的核心地帶。
今後,每家企業都得誠實回答下面三個靈魂拷問:
- 公司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是否對社會(或環境)造成負面效應?
- 內部有無風險預警與監督機制,又是否會保護勇於發聲的「吹哨者」?
- 我們是否真正在意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和感受,即使他們只是未成年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