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職業安全衛生法》中的「職場霸凌防制專章(以下簡稱新法)」全新上路。新法上路意味著職場安全的重新定義,從過去侷限於物理環境危害的職安保護,擴大到社會心理風險及職場心裡健康,點珍奶沒揪、吃午飯沒邀,真的會涉及職場霸凌?
2026年7月《職安法》霸凌防治專章即將上路,勞動部與104人力銀行於6月23日分別召開記者會與論壇,明確界定5大構成要件,並依企業規模明確分級規範,希望消弭第一線工作者對新法的不安。
然而,參與線上論壇的人資(HR)卻仍對專章是否倉促上路保持質疑,主要包含兩大問題:
- 霸凌的實務界定困難
- 「職場安全」定義從環境安全涵蓋到心理健康層面後,原先為高風險職場設立的「職安單位」應當如何重新定位?人力資源部門的職權與職能面臨全新的挑戰。
對此,防護機制不應由 HR 獨自承擔,需建立「人資、法務、職安、職醫」四方協作機制。
2026職場霸凌的5大法定定義
在《職安法》第 22-1 條寫明職場霸凌必須同時符合五大要件:
- 場域性: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包含 LINE 群組、WFH 等虛擬空間);
- 關係性: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不限上對下,同事間集體孤立也算);
- 不當性: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這是區分「正當管理」與「霸凌」的關鍵線);
- 持續性:持續冒犯、冷落或孤立(但情節重大者,一次就成立);
- 損害性:導致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有助員工釐清自身權益,也是提供企業區分「正當管理」與「不當霸凌」的重要依據。
職場霸凌規範依企業規模分級,落實具體罰則,最重裁罰450萬並衝擊ESG評鑑
新法也將職場霸凌防治從「被動預防」變成「硬性法定義務」。
換言之,過去只要公司有宣導、寫計畫即算合規,但新法依據員工人數分級規定需設置項目,若未達成,就算無申訴案件產生仍將開罰:
- 不限規模(所有企業): 只要「知悉」霸凌,無論有無正式申訴書,雇主都必須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處置與職務隔離(如調整座位、居家辦公)。審酌狀況雖可徵求員工意願進行協調,然若員工拒絕,則不可強迫其進行協調。
- 10 人以上企業:必須建立並公開「霸凌申訴管道」。
- 30 人以上企業:必須訂定書面的「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成立「申訴處理單位」。
- 100 人以上企業:須成立「調查小組」及「申復調查小組」,且參與成員須接受至少3小時的培訓。其中,調查小組的「外部專家」必須過半。

在罰則方面,過去違反職安法防護不周,通常是限期改善或課以較低罰鍰。新法上路後,如果雇主接獲申訴未依法處理,將直接開罰 3 萬至 75 萬元。
如果因為違反防治義務,導致員工罹患職業病(如嚴重的憂鬱症等身心疾病),則重罰 5 萬至 300 萬元,情節嚴重後最高可加重罰 450 萬元。
對於上市櫃公司的規範更嚴格,違法名單與負責人將被公開,直接重創企業的 ESG 評等與供應鏈合作。
職場霸凌與員工身心健康成國際焦點,國外法令如何規範?
新法正式將過去未能入法的人際互動與權力關係納入申訴、裁罰項目。然若未能明確劃設「霸凌」的定義,將衍生濫訴問題,甚或激起更大的職場關係對立。
立法院法治局曾針對國內職場霸凌現況,與英、德、美、日、韓五個國家的相關法制與特色條文進行研究。從中提取事宜補足舊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不足之處。
日本:細緻的三大要件與行政指導公布制度
日本是亞洲最早將職場權勢騷擾(Power Harassment,簡稱パワハラ)法制化的國家之一,其法律條文的邏輯結構對我國新法影響甚深。
其中,法律明文規定,必須同時符合權勢騷擾的「三大該當要件」才構成職場霸凌:
- 基於優越關係: 利用職位、人際關係或專業知識的優勢背景。
- 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之範圍: 該言行在業務上明顯沒有必要,或手段不合常理。
- 損害勞工的工作環境: 導致勞工身體或心理遭受痛苦,使其難以發揮正常工作能力。
並設有「不配合即公布企業名稱」的行政處分。若企業違反法定義務、未建立防治機制,主管機關得進行行政勸告。若企業拒不改善,政府有權直接向社會大眾公布該企業的名稱,利用商譽損失(社會輿論壓力)來強制企業落實防治。
英國:ACAS中介機制納入外部專家建議
英國透過多部法規與成熟的調解機制來保障勞工權益,英國設有ACAS(諮詢、調解和仲裁服務處),強制勞工在向勞工法庭提起訴訟前,通常必須先透過獨立的公共機構早期調解(Early Conciliation),利用外部專業資源在制度外先行化解紛爭,避免耗費高昂的訴訟成本。這與台灣新法設立納入專家人才庫的立意相似。
德國:精神危害強制評估與符合企業文化的彈性設計
德國將職場霸凌視為一種對勞工人格權與健康的系統性侵害,明定雇主在評估職場不安全因素時,必須將「心理與精神上的負荷(心理壓力)」納入危害評估項目。其法制特色強調「勞資雙方共同制定規範」,即依據《企業資方委員會法》,員工達一定人數之企業設有資方委員會(類似工會),讓勞資雙方可繞過繁複的修法,直接簽署具法律效力的「公司協定」(Company Agreement),在內部明定「什麼行為算霸凌」、「申訴與調查流程」以及「對加害者的懲處」,讓防治機制更契合個別企業的文化。
美國:明定「濫用行為」與主管強制教育訓練
美國針對職場不法侵害的規範,在聯邦層級主要透過《民權法》反對因歧視產生的敵意工作環境,一般性職場霸凌則歸屬各州政府的立法範疇。法案普遍將職場霸凌界定為「與公司合法商業利益無關」的惡意濫用行為,區分主管正當的業績要求與惡意的精神凌虐。同時,為了從源頭導正主管的溝通與管理方式,部分州法明定管理階層均須接受「反霸凌教育訓練」更重預防。
韓國:隔離保護與精神損害納入職災補償
韓國在2019年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俗稱《禁止職場欺凌法》),其法制特色在於「罰則極重」且「高度課予雇主調查與處置之責」。除了同樣明確禁止條文與定義「雇主或勞工不得利用其在職場上的地位或關係優勢,逾越工作上的適當範圍,給其他勞工帶來肉體、精神上的痛苦,或使工作環境惡化。」
韓國法律也詳細規範,當雇主接獲通報或知悉霸凌時,必須立即進行客觀調查,並在調查期間對被害人採取隔離、給予有薪假等保護措施。另配合《工業事故補償保險法》,勞工若因遭受職場霸凌而導致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等精神疾病,可直接申請職災保險給付,由國家力量先給予醫療與生活保障。
台灣借鏡國際法規的明確定義,與預防、強調公司文化與職務正當性的彈性機制,以及落實救濟與保護等共通特點,成為台灣新法的各項細節依據。然而,這也再次顯示出「職場霸凌」議題的複雜,並指向一線調解人員的擔憂。

建立四方協作:HR、法務、職安與職護的職責劃分
然而,規範是規範,執行的人員是誰?誰具有專業判斷知識?6月23日兩場與新法相關的線上論壇、記者會的評論區中,充斥著人資的疑問與焦慮:
「人資沒有受到教育怎麼判定霸凌?」、「權責單位為什麼沒有明定?為什麼不是職安人員與法務的責任?」、「員工濫訴反而可能消耗人力資源,無法給真正需要的員工協助。」
這些焦慮並非毫無根據。過去,法律認定由法務人員負責,健康諮詢由職護協處,安全環境由職安工程師把關。但霸凌往往源於「管理風格」與「組織文化」被規範在人資工作的範疇。
台大教授陸洛在104的線上論壇中指出,霸凌在台灣多為主管對下屬的權力濫用,但受害者往往不是弱勢,反而多是「表現太突出的同仁」,因為對他人造成威脅感而遭到排擠。這種幽微的組織動力學,非人資莫屬。
然而,新制要落實已脫離文化的層次,得納入多元專業,包含法遵與心理評估等面向,並不適合讓人資孤軍奮戰。
法規雖未明定權責單位,但藉由企業內部的設計,可以考慮依照各部門專業建立協作機制:
- 人資(HR):人力資源管理單位主要負責申訴窗口、員工溝通、流程控管與訓練安排。在此制度下,HR 將負責重新檢視組織管理制度,包含確定績效管理制度與目標公平合理,並積極引進 TTQS 或 EAP(員工協助方案)等外部資源。同時,透過教育訓練的推動,引導主管從「命令控制」走向「溝通說服」的領袖風格。為此,HR 應優先準備好相關流程表、通知範本與訓練計畫。
- 法務單位:法務或法遵單位主要把關程序合法性、文件保存與爭議風險控管。其核心任務是確保「程序正義」,負責設計嚴格的具名審查門檻與保密機制,以杜絕惡意虛構與黑函濫用。此外,法務亦須進行內部的法遵教育,並提前制定法規確認清單與文件保存規範。
- 職安單位: 職安單位核心職責為維護職場安全、推動不法侵害預防,以及進行風險評估與改善追蹤。在實務執行上,應負責「風險通報與追蹤」,將心理不法侵害明確納入年度職安風險評估中,並對接勞動部的官方通報系統,確保所有案件流程都不漏接。為防範未然,職安單位應先備妥風險評估表與改善追蹤表。
- 臨場職醫/職護: 負責「身心受損評估」。從醫學與心理學角度,評估員工是否因「持續性」的職場壓力導致憂鬱或身心健康危害,提供獨立的專業意見。
(註:資料來源/《104職場霸凌防治新法企業實務指引》與媒體採訪綜合整理。)
職場霸凌新法是解決問題,還是創造對立?
回到最根本的核心思辨:新法上路,真的能解決職場霸凌嗎?
104人才永續長鍾文雄與台大教授陸洛均強調,新法的上位原則是促使企業建立「心理安全感」。建立一個允許同仁展現脆弱、點出彼此的盲點而不必擔心被報復,可以全心投入工作的友善環境。
7月1日將上路的新法雖有勞動部提供的指導手冊、FAQ,和104為企業設計的操作簡報,仍存在不少執行細節上的問題:包含,「職場安全」定義轉變後,職安、職護、人資與法務等一線人員的新專業培養、配置量能;員工對於霸凌與合理工作壓力的判斷素養;主管對於領導、績效訂定與團隊關係維繫及界線的更細緻執行與重責大任,都成為實務面的隱憂,也需借重更多的教育培訓,和時間的經驗累積。
如同與會專家所說「很多職場霸凌來自於溝通困難」,職場身心安全議題雖然刻不容緩,但人際互動的規範存在許多模糊地帶與立場、意圖的判讀。推行法規究竟是解決問題,還是壓力轉嫁與激化對立,仍需持續關注與滾動修正。

FAQ
新法《職安法》第 22-1 條明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大要件才構成職場霸凌:
- 場域性:於執行職務的勞動場所(含 LINE 工作群組、WFH 等虛擬空間)。
- 關係性:利用職務或權勢等優勢關係(包含上對下、同事間集體孤立或下對上)。
- 不當性: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之範圍(此為區分「正當管理」與「霸凌」的關鍵)。
- 持續性:具持續冒犯、冷落或孤立之行為(但若情節重大者,一次即成立)。
- 損害性:實質導致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勞動部強制規定:內部所有參與處理與調查之人員,均須接受至少 3 小時的法定教育訓練並留存紀錄,若無完訓紀錄,勞檢將直接依法開罰。
同時,企業需擺脫人資單打獨鬥的思維,建立以下「四方協作機制」以緩解人資壓力並落實防護:
- 人資(HR)—— 負責「制度檢視與培訓」:主導申訴窗口、員工溝通及績效合理性,引進 EAP(員工協助方案)資源並培訓主管溝通風格。(應備工具:流程表、通知範本、訓練計畫)
- 法務單位 —— 負責「程序正義與法遵」:把關法規與程序合法性,建立嚴格的具名審查、保密與反秋後算帳機制。(應備工具:法規清單、文件保存規範)
- 職安單位 —— 負責「風險通報與追蹤」:將心理不法侵害納入年度職安評估,並對接勞動部官方通報系統,確保不漏接。(應備工具:風險評估表、改善追蹤表)
- 臨場職醫/職護 —— 負責「身心受損評估」:從醫學與心理學角度,獨立評估員工是否因持續職場壓力導致身心危害。(應備工具:身心評估工具、外部轉介管道)
雙方皆需提升「心理安全感」與「職場溝通」的認知素養,企業內部可規劃相關培訓:
- 主管層級:學習釐清正當業績要求與惡意精神凌虐的界線,管理風格從「命令控制」轉向「溝通說服」,並深化績效評估與明確目標訂定的管理核心方法。
- 員工層級:需建立對於「職場霸凌」與「合理工作壓力」的判斷素養,理解新法並非濫訴或逃避合理績效要求的工具,共同維護「允許點出盲點而不必擔心被報復」的友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