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加入會員,專屬活動優先通知!

2026屋頂光電新制來了!300坪新建物強制裝光電,20萬戶用電可以靠螞蟻雄兵

2026屋頂光電新制來了!300坪新建物強制裝光電,20萬戶用電可以靠螞蟻雄兵

新制規定,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新建、增建或改建的建築物,需標準設置太陽光電。

Shutterstock

2026年8月,內政部與經濟部共同發布的《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上路。新制規定,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新建、增建或改建的建築物,需標準設置太陽光電。新制上路後,對台灣的能源轉型有何利弊、又有哪些對象會受到規範?

《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規定:新建、增建或改建的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以上的建築物,屋頂須以每20平方公尺1瓩的標準設置太陽光電設備,但因為受光不足或構造、用途特殊者可免設。

內政部統計,雖然符合規範的案件僅占全國建照申請量約10%,但其建築面積卻占全體約80%,預估新制每年可新增約66萬瓩(660MW)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約可供應20萬戶家庭的年用電需求。

然而,新制究竟能為台灣能源轉型帶來哪些效益?又可能面臨哪些挑戰?台灣科技媒體中心(SMC)匯集專家意見,提出相關分析。

新制納管哪些建物類型?誰在排除條款之內?

新規納管對象包含建築面積達到300坪以上,建築技術規則總則所定的A、B、C、D、F、G類及H類建築物,也就是:

  • 大型集合住宅/豪宅大樓: 單棟占地寬廣的新建住宅案。

  • 工廠與廠房:各地工業區、科技園區新建或擴建的大型廠房。

  • 大型商業設施:購物中心、量販店、物流倉儲大樓、大型飯店等。

  • 公共建築與文教設施:大型政府機關、體育館、展覽館、學校大型館樓等。

若建物符合納管門檻,但有以下特殊情況,經出具相關證明或模擬評定報告,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減免或免予設置:

  • 日照不足/遮蔽: 經專業機構模擬,周邊建築遮蔽嚴重、受光條件不佳者。

  • 構造特殊: 屋頂結構(如圓頂、特殊造型、載重不足)無法安全支撐光電設備者。

  • 用途特殊: 建物用途與光電系統相衝,或有特殊安全疑慮(如特定古蹟修復、特殊危險物貯存等)。

電力歸屬是誰?發出的電有規定用途嗎?

《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第8條規定,新建建築物的起造人應於依本標準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建築物所有權移轉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辦理移交前,變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設置者為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其他有管理權之人。

也就是說,建商蓋好建物並裝好太陽能板後,交屋或移交社區前,就要將太陽能設備一同辦理過戶。以後設備的維護責任以及賣電的收益,就正式交給屋主或管委會接收。

至於發出的電是否有用途限制規定?根據《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僅以第 6 條第 2 款規定,電路設計必須具備停電時能自發自用的功能,但平時發出來的電如何運用,像是全額躉售或扣抵社區公設電費等,法規並未限制,交由設備所有者自己決定。

建商蓋好建物並裝好太陽能板後,交屋或移交社區前,就要將太陽能設備一同辦理過戶。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新制對能源轉型帶來什麼意義?

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教授張簡樂仁認為,屋頂光電代表用電者共同承擔能源轉型責任;若進一步搭配儲能設備,更可形成具備離網供電能力的家戶型微電網,在天然災害或停電時維持基本用電,提升能源韌性。

台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教授韓仁毓指出,台灣地狹人稠,地面型光電與土地利用容易產生競合,屋頂光電可在不增加土地開發的情況下兼具建築與發電功能,是環境衝擊較小、也適合台灣的重要再生能源形式。

他表示,新制要求建築供電系統具備停電時可自用的能力,有助提升社區能源自主;理想上,建物平時應與台電電網併聯供電,緊急時再切換為離網運作,以兼顧能源韌性與供電效率,雖增加建置成本,仍不宜僅以成本效益衡量。

台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學系特聘教授楊錦懷則表示,若屋頂光電能做到「就地發電、就地使用」,可縮短發電端與用電端的距離,降低輸電損失、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也能減輕輸配電系統負擔,提升城市能源韌性。

中山大學電機工程學系教授盧展南認為,新制更重要的意義,在於推動能源「區域平權」與「社會共同承擔」的理念。

他指出,能源轉型不應只是中南部承擔發電設施,用電人口都應共同參與;且分散式屋頂光電採「在地發電、在地使用」,有助減少跨區輸電、降低線路損失,也能減輕中南部發電壓力。

盧展南進一步表示,目前台灣現行全國統一電價,雖有助維持民生穩定,卻未反映長距離輸電造成的線損、電網壅塞及環境成本,未來可考慮針對用電大戶及AI資料中心等採區位定價。他認為,若搭配微電網設計,雖增加建置與管理成本,但有助提升社區在氣候變遷與極端災害下的能源韌性。

新制更重要的意義,在於推動能源「區域平權」與「社會共同承擔」的理念。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新制是否真能大幅提升光電容量?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高銘志認為,新制對提升整體屋頂光電裝置容量的效果可能有限。

他指出,台灣過去已透過高額躉購費率鼓勵屋頂光電,因此具備良好條件且有意願設置者,多半已完成設置。此外,本次修法以1,000平方公尺作為門檻,相較作為修法參考的德國《柏林太陽能法》中,規定的50平方公尺門檻高出甚多。加上少子化及住宅產品朝中小坪數發展,未來適用建案可能低於原先預估,因此新增容量恐不如預期。

不過,台灣科技大學電子工程學系特聘教授魏榮宗認為,雖然單一建築物發電量有限,但若整合數以萬計的建築物,便可形成規模可觀的分散式電廠,如同「螞蟻雄兵」般,每一座屋頂都是小型發電單元,累積後便能發揮可觀效益。因此,不應只評估單一建築的發電能力,而應從整體都市能源系統的角度,衡量其長期累積效果。

張簡樂仁也表示,外界常以北部日照不足質疑屋頂光電效益,但若採用高效率光電設備,對建築物自給用電及尖峰供電仍具實質幫助。他指出,歐洲近年逐漸將建築能源效率納入建築價值評估,能源效率越高的建築,其市場價值通常也越高。導入屋頂光電,有助提升建築能源效率、自給率及整體資產價值。

公法義務與經濟誘因會合,法制面恐有不合憲疑慮

高銘志認為,強制設置屋頂光電制度除了執行面與政策規劃外,在法制設計上也可能涉及不合憲疑慮。

他指出,制度僅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新建建築物設置光電設備,卻未及於面積更大的既有建築,相關義務由特定建商與住戶承擔,其合理性有待檢驗;此外,他也指出,凡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應遵循法律保留原則,由法律明確規範,而非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自行決定政府。

也就是說,主管機關一方面以公法義務要求設置設備,另一方面又透過躉購制度、再生能源憑證等提供經濟誘因,同時混合限制人民財產,以及提供人民利益給付的不同行政制度,合憲性仍有待憲法法院進一步釐清。

高銘志認為,強制設置屋頂光電制度除了執行面與政策規劃外,在法制設計上也可能涉及不合憲疑慮。​​​​​​​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另外,工廠原本不是受規範對象最後反而被納管。修法初期社會討論多聚焦於一般住宅屋頂,但最終納管範圍卻涵蓋大量工廠,使部分真正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未能充分參與政策討論。

高銘志認為,小型屋頂光電的核心價值應是「自產自用」而非「售電獲利」。他指出,歐美推動屋頂光電的主要誘因,在於讓民眾透過自發自用降低購電成本,同時減輕電網負擔,再由電力公司將節省的成本回饋給用戶,形成正向循環。

他指出,台灣新制強制設置卻無明定用途,同時現行躉購費率仍偏高額,使原本未必有意願設置光電的豪宅住戶與企業,也因售電誘因而參與發電,相關補貼成本最終恐由全民共同負擔,質疑這樣的制度設計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廣編企劃|年省86000!從Epson影印機開始的綠色革命,究竟如何再創低碳實績?|2025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