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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用電暴增誰來扛?能管法修法放過400家用電大戶還送5年寬限期,「責任用電」還推得動嗎?

AI用電暴增誰來扛?能管法修法放過400家用電大戶還送5年寬限期,「責任用電」還推得動嗎?

8月21日三讀通過《能源管理法》部份條文修正案,環團憂心用電大戶承擔的能源責任將大打折扣,且新增的供電缺口若繼續由台電承擔,恐將阻礙能源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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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8月21日三讀通過《能源管理法》部份條文修正案,由於台灣正值AI、半導體等產業推升用電需求,能源署原預計透過修法強化用電大戶能源管理,降低新增用電對公共電網的衝擊。然而,原先要求用電大戶「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兩者皆須設置」的規範,在立法院審查過程中改為二擇一且不溯及既有用電大戶,引發環團憂心用電大戶承擔的能源責任將大打折扣,且新增的供電缺口若繼續由台電承擔,恐將阻礙能源轉型。

《能源管理法》自2016年修正後,2026年再次修法已是十年後,共增修15條條文。經濟部表示,此次修法主要是因應全球淨零排放趨勢,以及AI產業發展帶動的大量用電需求,藉此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推動深度節能。

經濟部指出,本次修法主要聚焦四大方向:

一、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參考國際先進國家實施情形(如用電資訊),在確保企業營業秘密及個資下,以去識別化方式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可使大眾瞭解能源使用情況,促進節能對策強化與輔導,並有利於能源教育及溝通。

二、增訂新設或增設的能源大用戶應設置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因應AI產業發展,如資料中心、電子業等大型用戶設立,帶來大量電網需求,針對新設或增設達規定容量的用戶,規範設置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義務,強化企業能源自給供應韌性,以降低對公共電網負荷及依賴。

三、強化地方政府執行節能稽查量能:修法賦予地方政府得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執行節能規定稽查,將有助增加地方政府節能規定落實的量能。

四、加大罰則力道敦促廠商與用戶重視節能:提高罰鍰金額上限,及新增涉消費者權益的事項,得公布違規業者名稱及事由等,以促使業者重視節能。

本次修法過程中,立院與行政院版本大致相同,唯獨在第10條出現大轉彎。行政院原版本要求用電契約達一定契約容量的用電大戶,需同時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但立法院一讀後改為「自用發電或儲能」二擇一,且不溯及既有用電大戶。

也因此,原本預計納管的400多家既有用電大戶排除在外,引發環團質疑修法近乎無約束力。

發電儲能二擇一、再排除既有大戶 環團憂能管法效果恐打折

原先行政院版本規劃,第10條增訂所有能源用戶所簽訂的用電契約,契約容量達一定門檻者,即所謂「用電大戶」,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施。

不過,8月5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時,立委鍾佳濱、邱志偉、邱議瑩等人提出再修正動議,因產業界提出既有廠房空間不足、設備安全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等疑慮,將規範改為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且不溯及既有用電大戶。該案最終在朝野立委及能源署無異議下通過。

對此,綠色和平氣候與能源專案主任林練凱指出,根據台電統計年報,既有約400家用電大戶的用電量已占整體電網約四成;經濟部2026年發布的用電需求報告也預估,未來10年用電年成長率將大幅升至2.5%。他說,在電力需求持續攀升的情況下,若進一步鬆綁用電大戶自發自用及設置儲能的責任,可能增加公共電網負荷,也可能壓縮民生用電空間。

「這次立院版本的影響就是沒有造成任何影響,」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總監趙家緯直言,若第10條規範門檻維持在5MW以上的用電大戶,符合條件的大多為電子業、半導體大廠及大型資料中心。但這些企業在環評計畫中,或是向科學園區申請設廠時,自身設定的再生能源或減碳目標,往往都遠比能管法這次修法的要求還要嚴格,因此立院版在現實中,根本無法對這些高用電產業產生任何額外的管制作用。

加上立院版改為只規範新設用戶,等於讓規範的對象範圍更縮減,相當於讓約束力再大打折扣。

環團憂心,企業能源責任的鬆綁,可能進一步牽動台灣的能源結構。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趙家緯指出,原本期待第10條有機會成為《能管法》中,少數針對「供電端與儲能系統」進行規範的法律工具,甚至成為落實「責任用電」的契機,也就是企業在面對氣候變遷與供電風險時,必須承擔相應的能源責任。

但企業能源責任的鬆綁,可能進一步牽動台灣的能源結構。

趙家緯指出,以用電佔比最高的半導體業來看,未來十年的用電量就從目前400億度以下,增加至約1,100億度。若法規沒有要求用電大戶同步籌措綠電或儲能,供電責任的燙手山芋又轉嫁回了台電。

對台電來說,若要補足快速增加的供電缺口,進口天然氣仍會是主要選項。這也使台灣更難擺脫天然氣,增加淨零轉型的困難。

至於立院版本為何與行政院原案出現落差?趙家緯認為,關鍵之一可能在於行政部門前期溝通不足。他表示,原先修法討論對第10條著墨不多,相關規定是在行政院層級後來加入,因此在送進立法院前,對能源署幕僚、立委及社會大眾的配套說明與溝通並不充分。

當草案進入立法院、面對產業界反對時,行政部門缺乏足夠的論述與配套措施支持,最終只能逐步削弱條文的規範強度。

鬆綁第十條就能兼顧企業彈性與能源責任?多元履行機制可能才是最大公約數

企業無法配合行政院原版的根本原因,真的能單靠將「發電與儲能兼備」改為「二擇一」就迎刃而解嗎?趙家緯認為,在確保大型用電戶承擔能源責任的前提下,提供更彈性的履行選項,或許是更理想的解方。

工業總會日前聲明指出,儲能設備可能涉及安全疑慮,既有廠區也可能面臨空間不足,加上法律不應溯及既往原則,因此希望第10條除了開放自用發電與儲能設備擇一設置外,也能增加替代的履行方案。

對此,趙家緯表示,相較於以推動綠電使用為宗旨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能管法》修正案所提供的合規管道確實較為單一與僵化。

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為例,規範對象若面臨履行困難,除了自行建置發電設備,法律還給予了建置儲能設備、購買綠電憑證或直接繳納代金等多元的彈性履行機制。

相較之下,《能管法》修正案並未提供類似選項。對此,趙家緯認為,在維持用電大戶能源責任的前提下,提供更多元的履行方式,既能回應在空間、安全與成本上的實務限制,也可降低硬性管制引發的反彈,避免政策陷入「硬性要求遭反對,最後妥協鬆綁,導致管制效果降低」的死循環。

除了增加履行方式,第三方投資及跨區域建置,也可能成為企業履行能源責任的另一種途徑。林練凱指出,法條中對「裝置」的法律解釋可能過於狹隘,建議主管機關未來在執法及條文解釋上,可以適度放寬「裝置」的認定方式。

例如,企業不一定要在廠區內建置設備,也可以透過第三地投資、與能源業者合作或共同投資,在廠區外建置再生能源及儲能設備等以履行用電責任。若能從「廠內設置」轉向「能源責任履行」,企業的空間限制可望降低,同時保留用電大戶應負擔能源責任的原則。

鬆綁第十條就能兼顧企業彈性與能源責任?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能管法不必「一法管到底」,搭配加強既有機制、不同產業該有不同解法

用電大戶並非單一產業,能源政策是否需要差異化管理,是修法後另一項課題。不同產業的用電型態、發展階段與減碳能力皆不相同,若所有用電大戶都適用相同的責任與管制要求,可能難以反映產業差異。

綠色和平氣候與能源專案主任張皪心指出,像傳統產業與半導體產業面臨的能源轉型條件就有明顯差異。螺絲帽、鋼鐵、石化等傳統產業,不像半導體業受到國際供應鏈減碳要求,較早開始布局,因此轉型陣痛會更嚴峻。

張皪心建議,未來中鋼、中油等國營事業,以及半導體供應鏈中的核心大廠扮演領頭羊來「以大帶小」,帶動體系內的中小型供應鏈廠商共同參與綠電與儲能投資,降低中小企業自行對外談判、投資及建置的門檻,同時分攤營運成本與風險。

趙家緯則認為,《能管法》應先建立共同的基本責任,再交由其他制度處理產業差異。他認為,面對不同產業的用電需求,《能管法》的功能不應是「一法管到底」,而應先建立用電大戶的基本責任框架,再依不同產業特性,透過能源使用評估、環評等既有制度進一步加嚴管理。基本責任加上其他制度補強,可能是第十條規範弱化後較具可行性的政策路徑。

以AI資料中心為例,可以透過能源使用評估制度強化能源效率要求。目前資料中心能源效率規範以PUE(電力使用效率) 1.3 為標準,趙家緯指出,部分國際企業在台灣的資料中心已可達到更高水準的1.1。若產業技術水準已高於現行標準,資料中心能源效率規範應有進一步提高的空間。

但提高能源效率,仍無法直接取代再生能源要求。趙家緯指出,能源使用評估目前主要著重於用電效率,對於資料中心應使用多少再生能源,仍缺乏相應要求,因此仍需要其他制度補足。資料中心即使降低單位用電量,電力來源是否低碳仍是另一個必須處理的問題。

針對半導體產業,趙家緯表示,由於新廠設置須先經過環評,建議政府能透過加嚴環評附帶條件的方式,來強化能源責任。例如要求企業在提案時提出更具體的綠電取得規劃,且承諾使用的綠電以台灣本土再生能源為主,以避免大廠透過購買境外再生能源憑證來花錢了事。這樣即使《能管法》第10條規範有限,仍可對高用電產業形成約束。

面對不同產業的用電需求,《能管法》的功能不應是「一法管到底」,而應先建立用電大戶的基本責任框架,再依不同產業特性進一步管理。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從「節能」走向「責任用電」 再生能源要求仍待補強

趙家緯進一步表示,《能管法》的管理思維不應只停留在傳統的節能與能源效率,而應進一步要求用電大戶承擔「責任用電」。也就是說,企業除了提升能源效率,也應搭配儲能、需量反應、機動發電等措施,在增加用電的同時,承擔降低對電網衝擊的責任。

但從淨零轉型角度來看,降低電網衝擊還不夠,再生能源使用仍是缺口。林練凱提醒,修法雖將再生能源納入能源定義,卻未明確要求用電大戶優先使用再生能源,對淨零轉型的實際效果可能因此打折。用電大戶除了要減少對電網的衝擊,也必須進一步處理「用什麼電」的問題。

此外,修法的實施時程與寬限期,也可能形成另一項政策漏洞。林練凱指出,由於法案實際執行時間較晚,加上後續還有長達5年的寬限期,業者可能為避免未來被新法納管,在法案正式實施前加速完成建廠。因此,主管機關除了思考如何依產業特性進行差異化管理,也必須留意寬限期可能帶來的規避效果。

當AI大爆發、半導體產業持續推升用電需求,台灣面對的已不只是「如何節電」,而是「誰應為新增用電負責」。

如果用電大戶的自發電、儲能與再生能源責任不足,新增電力需求仍須由公共電網承接,最終可能反映在台電的供電投資與發電結構上。《能管法》這次修法究竟能否從傳統節能走向「責任用電」,關鍵仍在後續子法、執法方式,以及其他能源政策工具能否補上第十條鬆綁後留下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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