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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動式離岸風電選商草案公布,技術財力佔85分、2032需併網 誰能熬過無補助的深水區?

浮動式離岸風電選商草案公布,技術財力佔85分、2032需併網 誰能熬過無補助的深水區?

本次計畫原則將選出2案示範案場,各案須設置6~12座浮臺,原則上於2032年底前完工併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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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動式離岸風電示範計畫草案出爐,經濟部能源署8日召開「浮動式離岸風電示範計畫草案說明會議」,說明示範計畫將以技術、財務及永續協力作為三大評選重點,規劃選出2~3案示範風場,每案須設置6~12座浮臺,並於2032~2033年完工併網,預計於2027年第一季啟動選商並公布躉購費率,同年底宣布選商結果。

能源署說明,示範計畫原則將選出2案示範案場,並得視情況增加核配1案,各案須設置6~12座浮臺,原則上於2032年底前完工併聯。但考量到浮動式風電的不確定性,若開發商欲申請此一年的併網緩衝期,只要符合「於2032年底前完成全數浮臺設置或半數併網」者,就可延到於2033完工併聯。

能源署副署長陳崇憲表示,浮動式離岸風電招商是國內首次嘗試,比起增加裝置容量,能源署會更注重獲選案場能否奠基商業化模式的發展,因此將開發商的履約能力視為首要考量。

技術、財務能力、永續協力成三大評分標準

本次評選標準分三大項。首先是技術能力佔45分,包含浮動式離岸風場開發專案規劃與執行能力;其次是財務能力佔40分,著重開發商之資金規模及財務結構規劃;永續協力則佔15分,著重環境友善共榮及在地合作與人才培育。

排序按總得分高低,若分數相同,依序先比較技術能力分數,第二財務能力分數;若再相同則採抽籤。

浮動式離岸風電示範計畫招商評選標準。圖片來源/能源署

能源署表示,躉購費率將會由再生能源電價制度審定會再制定,預計2026年底出爐。同時能源署也指出,本次選商不會針對設備或硬體提供額外的一次性補助,而是希望讓示範計畫完全回歸躉購費率機制,符合業界對於財務計算需明確化的期待。

環評門檻擬改採「3.3 模式」,保障新開發商參與權

原本草案要求案場需通過環境部環評小組初審結論才得以申請,但有業者反映,這代表通過環評的少數案場才有資格競爭,幾乎封殺了新開發商參與的機會。

能源署調整為改比照離岸風電 3.3 階段的模式,只要通過「第一階段初審」即可參與投標,選上後再繼續完成後續環評程序。

另一方面,針對海事工程等技術面上,也有相關業界指出,目前14MW 等級的大型浮動風機,拖帶出港需要拖船拉力需達 250 噸以上,跟台灣目前僅約 150 噸的量能有明顯落差。

此外,浮動式風機需在港邊完成全機組裝後再拖帶出港,其對碼頭空間與水深的特殊需求,也非現有固定式風電基礎設施所能支應

能源署回應,示範計畫的目標之一正是要驗證海事工程量能與基礎設施的適應性。政府目前已與交通部及港務公司展開跨部會協商,將盤點各方碼頭資源,盡快完備適合台灣海洋環境的基礎設施標準與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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