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零公正轉型計畫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公布,台灣的碳費收入,可以怎麼協助各部會在推動淨零措施的同時,減緩轉型風險、提升轉型社會經濟效益?
公正轉型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中法定的碳費收入用途之一,主管碳費制度的環境部與主導國家公正轉型政策的國發會於近期發布「淨零公正轉型計畫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將開放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提出申請。
據要點規範,各部會所提出的淨零公正轉型計畫應以「協助減緩淨零轉型影響、促進轉型成果共享及提升社會韌性」為原則,涵蓋範圍包括因應淨零轉型職能變化的勞工轉職培訓與綠領人才培育、協助高碳排產業及中小微企業推動淨零轉型、支持處境不利群體與原住民族、促進區域衡平、辦理社會溝通等。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樂見主管機關針對碳費收入如何協助各部會在推動淨零措施的同時減緩轉型風險、提升轉型社會經濟效益提出未來規劃的原則。但後續在具體計畫內容、計畫審查和成效管考上,要真正達到轉型成本與效益公平分配、「不遺落任何人」的政策目標,尚有三大須留意、補足之處。
首先,應釐清公正轉型計畫與一般減碳補助的界線。
目前要點所規範的申請範圍包括「協助高碳排產業及中小微企業推動淨零轉型,提供轉型輔導諮詢、低碳節能技術導入」等措施,但若缺乏對企業在自身公正轉型義務的要求,而單純以企業作為補助對象,依循協助企業成功轉型即為公正轉型的思維,將導致碳費收入支用公正轉型的款項變成既有產業輔導計畫的新名目。
以2026年上半年六大減碳部門,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環境的公正轉型行動方案初稿為例,在總數超過80項的「公正轉型措施」中,便有將近四分之一為透過補助形式鼓勵行為改變、研發或採用特定技術之措施,其中又有半數是以產業或企業為措施輔導對象(詳見表一)。
由經濟部主導,涉及多數難減排產業的製造部門,就有「輔導工廠導入節能與能源管理應用」、「補助業者導入低碳技術」等以公正轉型為名但實為產業輔導的措施與目標。
在此建議,各部會所提交與產業及企業輔導有關的計畫,只有在明確提出將如何要求獲補助企業採取包括轉型技能需求與缺口辨識、與勞方就技能需求與技能培訓進行協商、提出就業與所得保障和處境不利群體協助等公正轉型措施的情況下,方能視為「淨零公正轉型計畫」。
否則,這筆投入公正轉型的碳費收入將無法協助突破當前勞工、社區等利害關係群體難以參與企業轉型決策過程的困境。

表一、六大部門公正轉型行動方案初稿:公正轉型措施類別統計(作者整理)
再者,「辦理社會溝通」是申請範圍中獨立的一款,但社會溝通應為貫徹計畫各個階段,確保公正轉型措施確實回應利害關係者的挑戰與需求的機制,而非單方面的政策宣導或流於形式而對決策毫無影響力的諮詢。
若開放僅以辦理社會溝通作為政策目的的計畫提出申請,不難預見各部會持續以提升每年度社會溝通辦理場次、參與人數等量化目標作為計畫執行主軸,反而難以促進社會溝通發揮精準辨識利害關係群體、強化公民參與、提升淨零政策與配套措施的社會公信力與支持度等目標。
建議應要求提案部會與地方政府、工會及受影響群體於計畫週期建立常態性的溝通機制,甚至投入資源協助利害關係人的能力建構;審查和管考亦應考量社會溝通所蒐集到的意見是否反映於具體決策,避免單純以會議場次或意見參採數目作為衡量社會溝通成效的指標。
第三,公正轉型議題時常牽涉到跨部會、跨層級的協作。
雖然既有治理架構已設有「跨部會推動小組」和「地方公正轉型治理平台」機制,但淨零公正轉型計畫目前僅開放中央二級機關申請,也尚未有鼓勵提案部會與其他機關橫向(與其他中央部會)或縱向(與地方政府機關)協作之誘因。
未來建議可透過開放聯合提案,或優先考量有具體說明將如何運用並實踐勞動部淨零排放公正轉型勞動議題框架性指引之計畫等形式,強化跨部會實質協作;也期待地方治理平台的中長期發展,可從目前發包計畫的運作模式,晉升為地方與相關中央部會在衝擊辨認、資源媒合、量能建構上的協作平台,更及時、有效地因應淨零轉型對地方經濟的潛在衝擊。
最後,在碳費收入投入公正轉型用途的比例和規模上,過去研究建議曾為台灣碳費起徵費率產生錨定效應的倫敦政經學院(LSE)氣候智庫Grantham Institute,於近日公佈的《台灣碳費收入用途選項》報告中,建議明確的收入配置比例,並將25%用於包括區域轉型、技能再造、社會韌性基金等在內的「轉型支持措施」(transition support measures)。
相較之下,目前投入公正轉型的2億元僅佔碳費收入總額不到5%,即便加上另一筆「人力培育低碳生活」的預算也僅達5.93%,與LSE所建議的25%仍有一段顯著的差距。未來應持續強化各級機關的公正轉型政策量能,方能在預算規模增加的同時,真正發揮到碳費協助將轉型的社會經濟衝擊最小化,以及效益最大化與公平分配的關鍵作用。

圖一、台灣碳費收入用途配置比例建議(Burke et al.,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