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訴訟案件在五年內幾乎翻倍,企業、政府到底面臨哪些氣候訴訟風險?該如何管控風險?
能源危機升高、極端天氣事件增加,2022新冠疫情雖見降溫,但2023年將面臨能源、經濟與社會三大難題,永續發展有哪些挑戰與機會?「CSR@天下」將以【2023永續路徑】系列文章,提供今年永續發展的重要觀察。
2023年2月底,法國出現了全球第一起針對商業銀行的氣候訴訟。
三個環境團體把法國最大的銀行「法國巴黎銀行」(BNP Paribas)一狀告上法院,理由是為化石燃料業者提供融資,違反法國2017年通過的一條法律:法國大企業有責任辨識且防範因其商業活動而導致的環境風險,並起草所謂的「環境損害警覺計畫」。
三名原告分別是樂施會法國分部(Oxfam France)、法國地球之友(Friends of the Earth France)和眾人事務(Notre Affaire à Tous)。
他們指控法國巴黎銀行為8家歐美石油和天然氣巨擘提供融資,參與超過200個預計在2025年前批准的新化石燃料計畫,總計增加86億噸的碳排,無視諸多科學證據顯示繼續興建或投資新的化石燃料計畫,將導致全球升溫超過1.5°C,《巴黎協定》的氣候目標落空。
環團認定法巴觸及漂綠底線
他們引述雨林行動網絡(Rainforest Action Network)公佈的《投資氣候混亂:2022年化石燃料融資報告》(Banking on Climate Chaos),法國巴黎銀行在2016年至2021年之間,為化石燃料業提供了1416億美元的融資,在全球60家銀行中名列第10。
但與此同時,該銀行又宣稱關心氣候變遷,加入「淨零銀行聯盟」(Net-Zero Banking Alliance),承諾投資組合將與氣候變遷目標一致,並在2050 年實現淨零投資組合。
聯合國去年公佈的第一份反漂綠報告明確表示:「只要繼續興建或投資新的化石燃料供給,就不能宣稱淨零排放。」
樂施會法國分部專員波達茲(Alexandre Poidatz)在新聞稿中批評法國巴黎銀行「持續開新的空白支票給化石燃料巨擘,卻沒有制定任何擺脫石油、天然氣的生態轉型條件。」
法巴表明無法立刻退出化石燃料融資
對此,法國巴黎銀行公開聲明,表示對於NGO選擇訴訟而非對話感到遺憾,該公司無法立刻退出化石燃料融資。但環團表示去年已通知該銀行,若不改變政策,NGO將會採取法律行動。
今年1 月,法國巴黎銀行確實承諾2030年將減少80%的石油開採和生產融資、30%的天然氣開採融資,重點將放在低碳排的天然氣電廠,以符合歐盟對綠色投資的規範。在此之前,該銀行已在2016年停止石油融資,2019年開始退出燃煤。
「我們專注於化石燃料的退場路徑,加速再生能源融資,並支持我們的客戶,」法國巴黎銀行的在聲明中說。

但環團不滿意。根據全球碳計畫,按照目前的排放量,有5成機會,將在9年內全球升溫破攝氏1.5度。他們希望透過氣候訴訟,直接要求企業立即改變作為。
「這起針對商業銀行的第一起氣候訴訟,無疑將會在全世界帶起仿效風潮。」眾人事務策劃專員里波(Justine Ripoll)說。
氣候訴訟成實體與轉型風險下不斷擴大的一塊
近年,全球儼然形成一股氣候訴訟潮。根據聯合國環境署的《全球氣候訴訟報告》,2017年以前,全球僅有884起氣候訴訟案,到了2020年,案件數幾乎翻倍,達1550起,且國家數也從24國擴大到38國。
「(氣候)訴訟風險正在成為實體與轉型風險下不斷擴大的一塊。隨著各種良莠不齊的大量淨零聲明被提出,這種風險的考量變得更重要。」機構股東服務ESG部門的氣候解決方案專員阿加瓦爾(Shagun Agarwal)在哈佛法學院公司治理論壇刊登了專文「氣候訴訟的崛起」。
他說,尤其當民眾氣候危機意識提高,監管單位強制氣候揭露,永續資訊透明化,政府或企業的氣候承諾到底是不是空頭支票,更容易受到檢視,並要求負起法律責任,迫使他們必須改變行為,加速履行減排、脫碳義務。
到底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全球氣候訴訟報告》將當前的氣候訴訟案歸納為以下六大類:
- 氣候權:有越來越多的案件以國際法和各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和人權為法源,要求企業改變。例如,2021年荷蘭法院命令荷蘭皇家殼牌公司(Shell)必須在2030年底前將全球絕對碳排放量減少到2019年的45%,法源就是荷蘭民法及歐洲人權公約第2條和第8條,侵犯「生命權」和「不受干擾的家庭生活」。2021年,台灣首宗氣候訴訟則引用環境基本法,主張現行的「用電大戶條款」侵害人民基本生存權。
- 國內執法:控告政府或企業未(積極)實現氣候承諾、目標或政策,例如簽署的《巴黎協定》、企業對外宣稱的氣候、減排目標。
- 法律責任與企業責任:主張企業必須對氣候傷害負起法律和道德責任。在美國已有十多起訴訟要求化石燃料業者負起兩種法律責任:氣候變遷的負面影響,以及知其產品的氣候危害,卻未事先警告大眾。
- 停止化石燃料:被告除了化石燃料業者,通常還包括負責審查、發照、規劃的政府單位,如環保署、能源部、國土管理局等,理由是環境許可或審查過程忽略了其氣候變遷的長期影響。
- 未做調適和不當調適之影響:此類案件控告企業、政府已知或應知氣候風險,卻不作為或採取不當措施,導致人民氣候損害或財產損失,要求賠償。例如加州馬里布居民控告當地電力公司,已知氣候變遷導致野火風險增加,卻未適當維護、營運其設備和廠址,要求財務賠償。資產管理人也是被告對象之一,理由是未盡到受託人責任,將氣候風險納入投資決策,導致投資人蒙受財務損失。
- 氣候揭露與漂綠:控告企業的氣候變遷聲明有誤導或欺騙投資人之嫌,致使投資人做出錯誤的財務決策。
無獨有偶,在法國巴黎銀行被告的前一天,滙豐銀行(HSBC)剛把漂綠納入其氣候風險中,並對第一和第二道防線提供了關鍵風險因素的相關指引和管理對策。其年報明確指出:「我們認為漂綠是一個重要且可能日益加劇的新興風險,我們正在尋求發展能實現我們淨零承諾的能力和產品,並與我們的客戶合作,協助他們過渡到低碳經濟。」

面對高漲的訴訟風險,阿加瓦爾建議投資人必須考量三點:
一、氣候訴訟是影響企業營運和投資成長的整體風險,且還在不斷變化中。
二、將氣候訴訟風險納入氣候相關的金融風險評估與投資成長模型。
三、鼓勵全面揭露,盡可能降低法律風險。
這三點亦值得企業、政府和資產管理公司參考、做好準備,以管控風險,因為這些先例起了頭之後,未來氣候訴訟只會越來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