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組織競相承諾「淨零」、「碳中和」、「減碳」,除了透過減碳、生物自然吸碳、碳移除,還有購買碳權以中和碳排放等手段。過去,相關碳權資訊隱晦不明,美國加州立法要求自願碳市場要強制資訊揭露,2024年正式上路的規範,對台灣企業會帶來什麼衝擊?
VCMDA旨在監管自願碳市場,同時要求公營及私營組織公開揭露與「淨零」、「碳中和」、「減碳」等氣候目標聲明相關的詳細資訊,以提高透明度及加強問責。
近年,氣候變遷逐漸成為政府、商界,以至公眾最關注的議題,亦見有越來越多組織「承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及在2050年前達至淨零排放,以回應全球減碳趨勢。為達成減碳目標,公司趨向透過投資減少或移除溫室氣體的專案,利用自願碳抵換額度以抵銷自身的碳排放,台灣去年也成立了台灣碳權交易所,碳權交易蔚為風潮。
然而,自願碳市場一直缺乏政府監管,只由非政府機構設立的標準把關,專案的實際成效為人詬病,買賣雙方的資訊揭露也都不盡透明,許多人批評碳權交易是「漂綠」,對於實質減碳作用不大。在這背景下,美國加州在2023年10月7日簽署通過了州眾議院法案1305,即《自願碳市場揭露法案》(Voluntary Carbon Market Disclosures Act ,簡稱VCMDA),成為美國首批反碳權漂綠的法案,並於2024年1月1日正式上路。
自願碳市場進入強制揭露階段
VCMDA旨在透過強制揭露資訊,處理自願碳市場的種種問題,這法案適用於所有在加州境內營運、對氣候目標或減碳成效作出的聲明,以及在加州購買、使用、銷售自願碳抵換額度的公營及私營組織,不設任何營收或資格門檻,亦不限於美國組織,涵蓋範圍相當廣泛。受管制的組織須於網站揭露新法案要求的相關內容,亦須至少每年更新一次。若有任何違規情況,罰款最多可至每天2,500美元,以每項違例事件計算,最多不超於500,000美元。
我們將法規主要管制的層面摘譯如下表:
| 受管制實體 | 受管制實體須揭露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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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加州境內營運及作出減碳/氣候聲明,包括: (一)實現「淨零排放」或產品/組織「碳中和」;或 |
與其聲明相關的揭露,包括: (一)如何判定該聲明為準確或實際完成;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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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加州境內購買或使用自願碳抵換額度並作出以下聲明: (一)實現「淨零排放」或產品/組織「碳中和」;或 |
每項相關碳抵換專案的資訊,包括賣方名稱、所註冊的碳抵換計劃,以及專案識別編號、名稱、位置、類型(如屬減排或移除)、估算減量或移除量的規則,亦須揭露是否經獨立第三方驗證該等聲明或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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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加州境內推銷或銷售自願碳抵換額度的商業實體 |
(一)碳抵換額度專案的詳細內容,包括估算減量或移除量的規則、位置、時程、類型、開始之日期、每年減碳或移除量,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或非營利實體的標準、是否經獨立專家或第三方確證或驗證等 (二)專案未能完成或達到所預期的減量或移除量時的問責措施 (三)用以獨立驗證已發行的減排或移除額度數量的數據及計算方法 |
從上表可見,VCMDA所涵蓋的實體不限規模、產業或國家,只要其組織或活動與加州有關,便可能受到法案管制。
VCMDA所管制的氣候相關聲明的種類及範圍亦相當廣泛,不止於「淨零」(net zero)或「碳中和」(carbon neutral)等減碳目標或承諾,甚至包括指其組織或產品「顯著」(significant)減少碳排放或不會增加淨二氧化碳或溫室氣體等字句。這些聲明以往不難在廣告、報告、產品標籤上看見,而法案未清楚指明受管制的素材,預期會包括名稱、行銷材料及廣告等。

此外,VCMDA強制要求實體公開揭露有關自願碳抵換的各項細節,制定統一揭露標準,為消費者和投資者提供可比較的參照,用以評估自願碳抵換專案或計劃的成效等,避免購買低品質的抵換額度。
碳抵換專案資訊未明確要求揭露對社會、環境的影響
不過,法案仍有不少待完善之處,例如法案所使用的部分詞彙仍有待釐清,如目前未有針對「營運」(operate)、「作出聲明」(making claims)等字眼作出定義,也非使用加州其他氣候法律所採用的「經營業務」(doing business),實際管制範圍仍待觀察,
此外,目前法案未明確要求揭露碳抵換專案對社會或環境造成的影響,僅聚焦於減碳成效方面。至於獨立第三方驗證標準方面,VCMDA也未有援引或認可任何機構或標準讓受管制實體參考,暫時仍未知與自願碳抵換市場相關的國際標準是否會被應用於輔助法案推行。

儘管法案執行細節尚待觀察,這次加州通過VCMDA,可說是自願碳市場和氣候揭露標準的一大重要發展,法案所涵蓋的實體和資訊揭露範圍都比加州既有氣候法律更全面、廣泛。
同時,本法案亦反映投資市場和公眾對自願碳市場的資訊透明、問責制度的重視,隨著台灣碳權交易起步,民間對於碳交所上架額度的品質亦有所批評,台灣各界可多注意本法案動態,亦可設計相關反漂綠制度,確保碳抵換額度能真正為減碳做出貢獻。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