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台灣未來30年發展的《氣候變遷因應法》三讀通過,這原本該是朝野具備高度共識的修法工作,歷經多次朝野協商,最終仍在立法院院會以逐條表決修正動議的方式進行,凸顯了新法還有許多爭議,也需要更多的檢視。
趕在金兔年到來,立法院2023年1月10日三讀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取代2015年通過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辦法》,相同的是中央主管機關仍是環保署,但增加由行政院永續會協調辦理的條文,在各先進國家紛紛提高層級,甚至設立國家級的「永續長」,新法的行政位階仍未見明顯提升,未來的執行仍存在許多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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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國為例,拜登政府在2021年就任命了馬友克(Andrew Mayock)擔任聯邦永續長(Federal Chief Sustainability Officer)。馬友克曾在柯林頓與歐巴馬時代任職,主要工作是管理聯邦預算,25年的資深經歷,有助於協調各部會資源並推動氣候行動。

2030年中期目標未明確立法
或許,環保署有機會升格為環境部,但在整合各部會的位階上仍比不上由總統直接任命國家永續長,或是由行政院直接負責國家的氣候行動。
就以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氣候法)三讀版本中,有關實踐2050年淨零排放必須要的中期目標—2030年減排目標的訂定,台灣在主要國家中就顯得相對保守。
在氣候法中,並未明文訂定2030年的中期目標,如以行政單位發布的目標,則最具指導力的是2022年12月28日,由國發會與環保署等共同宣布的較基準年2005年減排24%正負一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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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先進的歐盟與美國,2030年減排目標都超過50%;鄰近的日本減排目標超過46%,我國主要產業競爭國南韓的減排目標也訂在40%,這對台灣善盡地球公民的形象將有不好的影響。
主要國家溫室氣體排放與2030年減碳目標
尤其,去年聯合國氣候峰會(COP 27)期間,聯合國發佈了一份外界稱為「反漂綠」的氣候報告,明確指出已經承諾2050年要達到淨零排放的國家、區域或組織,如果沒有制定2030年減排目標,且中期減排目標低於45%,要達到2050淨零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以氣候法修法結果,以及國發會、環保署公布的2030年減排目標來看,台灣幾乎可以說是聯合國認證的漂綠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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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步化的碳稅與碳交易制度
三讀通過的氣候法依據執政黨「碳費先行」的原則,僅訂定有特定用途的碳費,且設計有優惠費率等制度,與「排碳者付費」以及早期排碳大國應負起賠償開發中國家為大量排碳卻需承擔最大的氣候災害等「損失與損害」兩大國際趨勢不符。

此外,在氣候工具的設計上,氣候法載入溫管法時代的「碳抵換」,但在與國際對焦的碳交易仍在研議階段。碳交易制度不代表台灣必須要有自己的碳交易所,但透過與國際接軌的碳交易制度,可以協助台灣的碳排成本、碳定價更加透明,也更符合市場趨勢。
沒有碳稅,僅透過課徵碳費,在歐盟與美國即將上路的碳關稅上是否能獲得國際認可,將是一大問號。一旦其他國家不承認台灣的碳費制度,企業出口馬上就會受到衝擊,可能出現在台灣交了碳費,到他國仍須重新繳交全額碳關稅的困境。或者是該由我國政府課徵的碳稅,作為台灣氣候轉型的基金成為流失的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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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見可弭平世代衝突的氣候訴訟
由時代力量等在野黨提出的氣候訴訟等制度,最終未能在氣候法修正動議中獲得正視,對於氣候行動潛在失敗風險的救濟也有不利影響。
在國際上,許多由青年提出的氣候訴訟,不僅對氣候行動失敗的企業帶來更大的改善約束力,也對於不同世代在討論氣候不正義上可以發揮弭平潛在衝突的可能。未來,台灣將會出現更多有關氣候行動失敗的究責與討論,期待未來修法時可以將氣候訴訟的機制更明確化。
未來,在氣候法修法時各黨團提出的九大附帶決議,有機會討論碳稅與碳交易等制度的建立,台灣需要把握剩餘不多的時間,更積極的提出氣候行動藍圖,真正與國際接軌,避免淪為氣候落後國家,喪失永續時代的競爭力。